看板 TPC_Pol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學長姐大家好: 最近剛考完期末考,剛好在警察勤務有出現一題,學生想請問一下在實務上的學長姐是如 何處理的: 題目為: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對於警察依法對人民實施「管束」職權措施之敘述,何者 錯誤? (A)遭遇人民抗拒管束措施時,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B)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 (C)管束係警察為緊急救護人民或預防危害時,得行使之及時強制措施。 (D)警察依本法第七條欲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如民眾抗拒不配合,得引用第 二十題規定,使用警銬,強制帶回。 答案應該是D,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發生欲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 但該民眾卻一直不配合,且積極反抗, 這時警方卻不能使用警銬,那該怎麼將其帶回派出所? (好像跟某YOUTUBE影片中的情節類似XDD)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 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 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 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 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234.143
snowday:目的不同 01/14 01:22
mingly:強制力不一定要用警銬,你學到的擒拿控制這時就派上用場了 01/14 09:33
TC13:其實別翅式很好用XDDD 01/14 12:03
KeyboardDove:原來如此,那再請問如果對方很強壯徒手制伏不能該怎 01/14 16:01
KeyboardDove:麼處理? 01/14 16:01
hijack8591:叫支援... 01/14 16:30
escape54321:這題我記得考古題答案是A耶 沒記錯的話 01/14 18:16
KeyboardDove:!!為什麼是A???(‧口‧) 01/14 18:51
bowbow88:第20條就打A的臉了 01/14 22:14
g243536:我選e 燈關掉打一頓 管束跟沒用~這種人就是要打~ 01/14 22:58
pleaseman:應該是D,20條最後一句都寫了 01/14 23:04
davidmayday:其實沒有差這一題,但是認真說起起來應該要送分:) 01/16 01:20
i52100:看清楚第20條的最後一行字 然後再看D選項前段敘述 01/16 09:57
i52100:你可以基於使用強制力的需求 以比例原則判斷使用警械(警銬) 01/16 09:58
i52100:總而言之 就是不可以援引第20條 01/16 10:00
i52100:因為你的目的是"查證身分" 01/16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