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ulder13:都已經「飲酒」,又「肇事」了,構成「不能安全駕駛」06/29 11:27
→ mulder13:「肇事」後,為何不能用35條?06/29 11:29
→ mulder13:臨時找不到判例,先用最高法院的判決頂著XD(92台非15判決06/29 17:21
→ mulder13:倘酒測數值低於參考值(每公升○‧五五毫克),但依其他證06/29 17:22
→ mulder13:據足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成立本罪,反之則否。06/29 17:22
→ mulder13:從抽象危險行為的可罰性與特定具體危險要素相連結06/29 17:35
→ mulder13:還有,若不能用條例35條,那陳小姐可否當場再騎車?06/29 17:41
先搞清楚一點
處罰條例35條的酒測值標準來自於安全規則114條
114條的酒測值明定不得高於0.15 mg/l
故處罰條例35條所舉發(開紅單)的對象必須高於 0.15 mg/l
刑法185-3所處罰的不能安全駕駛
固然可以用其他客觀徵狀來代替該條第一款所定的酒測值0.25 mg/l
但在酒測值並未高於處罰條例、安全規則所定的0.15 mg/l下限時
要怎麼開單告發?
禁駕的部分
35條有禁駕
185-3如果你現場認定他不能安全駕駛現行犯
就隨案移送了
擔心禁駕做啥?
除非說是交通事故
如果真的低於0.15
檢座批示不予解送
在沒開單、沒管束的狀況下
你當然也只能讓他離開並且告誡"不宜"再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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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80.208
→ mulder13:謝啦^^,所以陳小姐可以「當場騎車」去派出所作筆錄? 06/30 10:37
→ mulder13:所以,爭點在陳小姐「肇事」+「飲酒」=「不能安全駕駛」 06/30 10:42
→ mulder13:其實,現場警員把陳小姐帶回所內後,「請示檢座」即可... 06/30 10:43
→ mulder13:那若只因為未達0.15,而不顧是否「肇事」,直接判定不予 06/30 10:44
→ mulder13:解送,會有問題,別忘了,偵查主體是誰....... 06/30 10:46
→ mulder13:因為c大認定陳小姐未違185-3,且原因是未達0.15 06/30 10:47
→ mulder13:才會有此篇推文的第一行問題XD 06/30 10:48
→ mulder13:還有,c大說的早就知了XD 06/30 10:49
→ christian75:m大:你真的很跳針,我幾時有說過他不違反185-3了?? 06/30 11:07
→ christian75:我從頭到尾針對你的「肇事」後,為何不能用35條?的問 06/30 11:08
→ christian75:題回答,居然變成我說他沒違反185-3,這哪招? 06/30 11:10
→ chiling0107:mulder13你真的看得懂嗎...現場沒人說他沒違反185-3啊 06/30 15:52
→ chiling0107:另外騎車去做筆錄,代表你根本沒逮捕,連請示都沒請示 06/30 15:53
→ chiling0107:刑法跟行政法是分開的,你要先搞清楚這點 06/30 15:55
→ UponSunrise:mulder13從頭到尾邏輯都有問題......... 06/30 16:13
→ mulder13:「現在好像有說肇事酒測值未達0.15不予解送」這誰說的 07/01 09:56
→ mulder13:「不予解送」的意思不是未違185-3? 07/01 09:58
→ rty4455:不予解送規定是上面與法務部開會討論的結果所以才會有公文 07/01 09:58
→ mulder13:0107,你自己說的話自己不承認,這是誰教你的? 07/01 09:59
→ rty4455:但是有請示檢察官這道程序保障不會有事 07/01 09:59
→ rty4455:解送等於當場逮捕 要將人犯移送 但未達0.15原則上都是函送 07/01 10:00
→ rty4455:CH大的意思是用函送即可 毋須解送人犯至地檢署 07/01 10:00
→ mulder13:75,我有指明你說不違反185-3?你自己對號入座怪誰! 07/01 10:01
→ rty4455:並不代表未違反185-3 07/01 10:01
→ mulder13:U大,我已將你的推文存檔,我保留法律追溯權! 07/01 10:02
→ mulder13:唉,「肇事」+「不能安全駕駛」=可以「不予解送」? 07/01 10:07
→ mulder13:祝福0107處理案件一切順利、平安,如果我是對造 07/01 10:08
→ mulder13:一直質疑你「瀆職」,不聽別人建議就算了,還攻擊?是哪招 07/01 10:08
→ mulder13:75,真--的--沒--人--說--你!不要誤會,好嗎? 07/01 10:11
→ mulder13:沈默螺旋效應..........看來還是不要回應好了.... 07/01 10:14
→ mulder13:原來0107是版主.................. 07/01 10:20
→ chiling0107:mulder13已經很多人提供正確的資訊給你,如果你繼續 07/01 14:30
→ chiling0107:質疑其他人的法律素養,甚至質疑瀆職,那我會當你來亂 07/01 14:31
→ chiling0107:的 07/01 14:32
→ mulder13:法律素養?你知道不確定法律概念嗎?你特考幾分? 07/01 19:29
→ mulder13:版主=法律素養xx? 版主有權封鎖人,但不代表不接受他人 07/01 19:31
→ mulder13:意見....我如果是惡意,才不會回這些東西,沒想到版 主 07/01 19:32
→ mulder13:只能接受自己的法律素養......你特考到底幾分? 07/01 19:33
→ mulder13:你知道為何警察被人看不起嗎?你以為你法律素養多強? 07/01 19:34
→ mulder13:不聽別人建議就算了,還攻擊?是哪招? 07/01 19:35
→ mulder13:你到底看不看的懂我之前po的判決?會不會太深..... 07/01 19:36
→ mulder13:好啦,那都不重要了,重點就是 07/01 19:38
→ mulder13:「肇事」+「不能安全駕駛」=可以「不予解送」? 這個問題 07/01 19:38
→ mulder13:你去問問檢座,看會不會有問題...若沒有,那就ok了 07/01 19:39
→ mulder13:因為,你的法律素養跟檢座比起來如何?這可以公評的.. 07/01 19:40
→ mulder13:不然你不會只是警員.... 07/01 19:40
→ mulder13:刑法48...三合一80.......... 07/01 19:42
→ mulder13:好啦,若真的讓你不開心,那真的很不好意思... 07/01 19:45
→ mulder13:只是希望你能多多聽聽別人的意見,有冒犯,請見諒 07/01 19:45
→ mulder13:若版主覺得我的推文有不適合的地方,麻煩你直接砍掉就好 07/01 19:53
→ mulder13:謝謝,麻煩你了 07/01 19:53
推 sky567:要告人了XD 我覺得他還是沒聽懂 07/01 19:55
推 christian75:我眼殘對號入座我道歉;不過m大,今年度本公司已經 07/01 23:05
→ christian75:有兩件肇事公危檢座都指示不予解送了 07/01 23:06
→ christian75:那兩件是修法前 07/01 23:08
推 mulder13:謝謝^^最起碼向檢座請示,對基層員警比較有保障... 07/01 23:12
→ mulder13:若有用詞不當,請見諒...... 07/01 23:12
→ mulder13:sky......你是想表達什麼?具體一點如何? 07/01 23:16
→ chiling0107:聽不懂就算了,我想他應該也不是圈內人 07/02 03:34
→ chiling0107:有法條、有公文的東西自己去找 07/02 03:35
→ chiling0107:還有不予解送已經修兩次了 07/02 03:35
→ chiling0107:實在是很難跟不懂的人解釋那麼多 07/02 03:36
推 anivan:zzzzzzzzz學長辛苦了 07/02 12:53
→ UponSunrise:法律追溯權 要告就去告! 不要在那邊意見一堆 07/03 20:49
→ UponSunrise:有學過最基本的法學緒論就不要一直在那啥"法律追溯權" 07/03 20:50
推 hijack8591:哈哈 跟外人講話好辛苦 根本就是聽不進去的樣子麻 07/08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