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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講的並不是違規人不得主張「其他人也有違規,為什麼你不取締他」 我們來看一下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275號 在講什麼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75 解釋爭點 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 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 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 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 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基本上,這個解釋文只是在講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行為,處罰至少需 行為人有過失責任。 再來我們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在講什麼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請自行搜尋全文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參考上面 節錄常被拿出來講「不法之平等」的內容 《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 ,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 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 看清楚內容,該項裁定是說違規人不能主張「別人未受處罰,所以自己也不應受 處罰」→這個叫做不法的平等。的確,不能主張不法的平等。但是,如果今天違 規人是說「我接受處罰,但你也要對相同的違規人處罰」並當場告訴警察你面前 的哪台車違規,這不叫做主張不法的平等,這是違規人要求警方做出適法的處置 。這個要求換個名詞,大家應該就懂了。這就是「檢舉」。原違規人接受處罰後 當著員警的面「檢舉」其他人違規,能不處理嗎?能告訴他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嗎?不能這樣告訴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寫得很明確「應即舉發」 ,另外第24條也寫了「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所以也千萬別跟新的違規人 說是「上一個違規人檢舉,然後還一邊用手指著前違規人」 至於以後怎麼告訴違規人,這是話術的問題。或許可以朝「警力有限」方面去發 揮。。。以上,希望對學長有所幫助。 -- Cherish what God has giv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77.132
smt963:告訴他:等我開完你的單就會去開別人了~ 09/16 00:14
bsjimmy:專業推 09/16 01:38
archer1991:告訴他趕快讓我開完才能去抓別人~~ 09/16 07:06
d80338:我就遇過對方說:我就站在這裡看著你去開其他車子 09/16 10:36
essc5213:學長專業 09/16 11:05
t88965:在哪?我沒看到 09/16 12:04
rex740901:我之前都是會說,喔!我看到了 車牌記下來了,因為我在 09/18 03:13
rex740901:製你的單,我回去會以逕行舉發,啊假如他申訴,我會記你 09/18 03:13
rex740901:資料在麻煩你到法院做證說你也有看到。 09/18 03:13
tak0hareluya:樓上專業 09/20 09:30
archer1991:rex大,太高了!!! 09/22 10:11
q7511966:我會專心製單不理他,他若要申訴檢舉再請他提出具體事證~ 09/28 11:37
q7511966: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不然我都當作在開單沒看到 09/28 11:38
q7511966:因為真的會有瘋子要跟你去法院,真的... 09/28 11:38
muxiv: rex大,太高了!!! https://moxox.com 06/21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