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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命令的合法性應該要有: : 1.發布機關依照組織法規定有管轄權限 警察法第四條 : 2.為執行某一法律而有必要 為了執行警察人事條例及警勤加給表 : 3.其內容限於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繁重基準符合細節性及技術性 內政部沒有被授權訂定加給表,只是被授權訂定繁重標準, 而行政院已經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且為全國通用, 表內明定符合內政部訂定之繁重標準即可加成支領, (這很重要,行政院的支給表就說符合就可領錢,為何你還覺得是內政部核定發給) 既然行政院已經說過,符合者即可試辦,後面來的縣市就不用再送行政院審議。 一開始台北市政府直接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表示歷來均係由內政部擬具相關草案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再據以實施,就請台北市先送內政部。哪時候的名稱是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所屬警察機關勤務加給表」,經過考量,(一定有人跟風,不能顯得厚此薄彼),行政院直 接修正警勤加給表給全國適用。所以現在不用再審「OO市政府警察局所屬警察機關勤務加 給表」,後面的人只要跟著走,也不會領不同數目的加給 內政部並沒有核定XX市警勤加給怎麼越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60.1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PC_Police/M.1401544195.A.99C.html
nib:因為我沒看過那張表阿XD,你又沒貼 05/31 23:24
knightking:貼了你也沒放在我眼前叫我看== 06/01 00:57
finalplayer:http://www.moex.com.tw/pdf/1030523.pdf 06/01 01:16
finalplayer:你第一篇文 就是我第一個推:去看最新的加給表.. 06/01 01:18
mingly:警察機關的創新作為總是某縣市開辦後其它縣市跟風,無一不 06/01 10:55
mingly:是各地罵到臭,唯有這個,大家搶著跟風,不論基層或高層。 06/01 10:55
jagdtiger88:有錢誰不要 但是給太多會不會排擠員額預算? 06/01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