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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 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 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聰明的人,喜歡猜心 ◢◣◢◣ ◢◣◢◣ 雖然每次都猜對,卻失去了自己的心 ████ ████ 傻氣的人,喜歡給心 ◥██◤ ◥██◤ 雖然每次都被笑,卻贏得了別人的心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3.238 ※ 編輯: name 來自: 220.136.183.238 (06/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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