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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64 民國 98年7月31日 爭點: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 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 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 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 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 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協同書、部分不同意見書均參看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