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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tw/2004/08/23/91-1676131.htm# 憲法增修條文共同提案第4條,立院自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在每屆任滿 前3個月內,依規定選出,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包括第1、自由地區 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2、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而在第三款依政黨得票選舉,由獲得5%以 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名單中,婦女不得低二分之一。同時立院每 年集會時,得聽取國情報告每年總統國情報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