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SU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民黨黨團的違法行為.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下 第十四條 (保護)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 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今天國民黨立委因行使職權,被黨團以脅迫的方式,致其本人財產有受危害之 虞(被罰二萬元),根據此條法令,治安機關應主動予以保護. 不過那些大人物們,民主法治只是用來講的不是用來守的,大概沒人會去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221.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SU/M.1399631430.A.9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