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黨團的違法行為.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下
第十四條 (保護)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
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今天國民黨立委因行使職權,被黨團以脅迫的方式,致其本人財產有受危害之
虞(被罰二萬元),根據此條法令,治安機關應主動予以保護.
不過那些大人物們,民主法治只是用來講的不是用來守的,大概沒人會去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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