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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學年起志工服務實施方式調整如下: 1.改為鼓勵宣導學生進行志工服務(非課程), 已進行志工服務未滿18小時之學生, 鼓勵完成。 2.97學年(含)前完成18小時志工服務者補頒發志工服務證書。 3.學生完成18小時、50小時、100小時及200小時國內志工服務, 或參與國外志工服務者得申請優良志工證書。 (申請日期另行公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4.30
birdman06:所以意思是 沒做完18小時可以不用做了嗎 11/16 22:07
BroodWar:有機會的話還是加減做,從各方面來看都沒有壞處 11/16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