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veme (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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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時間Sun Jul 19 15:57:10 2009
※ 引述《vonton ()》之銘言:
: http://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ilson14.asp
: 上面是威爾遜的14點原則,凡爾賽條約的基礎.............
: 大致翻譯.........
: 第五條 殖民地應做開明自由公平的調整
: 第八條 法國領土必須被歸還
: 第九條 義大利與奧匈將界應該以民族性作界定
: 第十條 原奧匈領內民族民族自決建國
: 第十二條 鄂圖曼土耳其下非土耳其人民族自決
: 這幾條確立戰敗國領土判屬的方式是存在著位階與差異,優先滿足的是勝利國
: 的利益,再來才是戰敗國的民意.......殖民地甚至連民意都不重要.....另外還有一
: 點......此種處置僅限戰敗國,戰勝國領地無須經過這種檢視,所以越南人想去凡爾賽
: 宣傳獨立意願連門都進不去.............
: 如果去除當事者,這幾條基本上說的就是這幾件事.............
: 第五條 殖民地交由戰勝國分配
: 第八條 由勝利國割讓而來的要還(即使是前朝割的也一樣)
: 第九條 勝利國認為是他的得給(即使勝利國從沒統治過這塊地)
: 第十條 歐洲剩下沒人要的民族自決獨立建國
: 第十二條 非歐洲民族未來民族自決
我想條約裡面白紙黑字寫的是如何?
那就是如何?
並不能隨意去除某些條件,
就可以去曲解全文法律上的意義,
這樣意思是差很多的,
凡爾賽條約的內容,
我正在翻譯確認相關法則,
等確認後會再另外PO一篇文章來說明,
: 二次大戰後的領土分配無論事前事後看基本上仍不脫這幾條原則.....所以
: 台灣民族自決這件事從一開始就排除了......中國在對日宣戰公告時就已經申明
: 不再承認馬關條約割讓台灣這件事,重申對割讓土地之主權,這件事各國在1941年
: 就已經知道,而且也沒有其他國家表示異議認為台灣是他的不是中國的,如果有意
: 見,例如香港歸屬,英國人老早在放棄在華特權時就申明排除香港.......所以美國
: 人才會千里迢迢的幫國府由內陸運兵來接收台灣,真的從軍事觀點美軍自己接更快
: 更方便,台灣南北的菲律賓琉球都被他佔領直接開過來快的多,美國人就是懶的自
: 己接要負擔民政義務最後還要再移交給中國所以盟國協調劃分受降區的時候台灣直
: 接就是國府去受降....再以香港為例子明明國軍已經在廣東境內但英國堅持香港接
: 收自己來最後中國只派了人去觀禮..........因為英國人的要求合理合法......
在交戰狀態隨便大家怎麼講不承認什麼,
承認什麼,
都可以講,
反正當時都翻臉了,
怎麼講都可以,
打完了再決定未來的走向,
但戰爭投降結束後,
到和平條約簽署前,
就屬於一種過渡時期,
這段時期是一個不確定的時期,
所有問題都必須待和平條約簽訂後才能確定走向,
這個原則要先跟你講清楚,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裡面022. 破解 「台灣光復節」的神話
寫的很清楚,
中國三千多年的歷史也就是一部打打殺殺的歷史,過去中國人從來不知道什麼叫「戰爭」
,一概以「佔地為王」,或是「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當作政權移轉的公式,完全是一
套「叢林法則」。台灣人沒有想到,竟然在1945年的時候,由於日本被美國打敗,台灣陰
錯陽差的被佔領軍(中華民國軍隊),被強迫宣佈變更國籍,台灣領土也毫無緣由的被併
入中國,更過份的是,竟然在1945年10月25日擅自且片面的宣佈該日是「台灣光復節」。
當時立刻引起國際社會全面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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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 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
移轉中國,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
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1946年9月26日
,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並未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而
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決定」。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
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
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 (中華民國駐日代
表團) 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
不幸地,中國共產黨於1949年 10月1日 政變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中華民國
被推翻。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
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 台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
謂台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台灣之臨時治理權,
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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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 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9日中日兩國在南京舉行中國戰區的受降典禮,中國派出
陸軍總司令上將何應欽,日本派出派遣軍大將總司令崗村寧次。日本台灣派遣第十軍中將
參謀長諫山春樹代表台灣居民參加投降典禮,10月17日美軍運輸船將中國軍隊107師與170
師送至台灣,由基隆登陸(後來稱乞丐軍),10月24日陳儀搭乘美國軍機抵達台北松山機場
,翌日25日上午十時在台北市公會堂(現稱中山堂)舉行日軍受降典禮,從這一刻開始,台
灣由日本的統治轉為被中國佔領,受降典禮結束後,陳儀隨即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
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前者有別於當年中國35省的行政組織,後者是依美國主要戰勝
國,要求成立的佔領區軍事政府組織,陳儀卻擅自宣佈1945年 10月25日是「台灣光復節
」。
由於「台灣光復節」的宣佈,中華民國才宣稱合法地擁有台灣主權,基於這點,中華人民
共和國才自認其對台灣有合法的「繼承權」。尤其是,美日太平洋戰爭後韓戰的爆發,美
國讓「蔣氏集團」繼續佔領台灣,直到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
因而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錯誤結論:以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就有充分的理由攻打台
灣。
筆者願意嚴肅地修正這一連串「蔣氏集團」在台灣以其大中國思維,造成誤導台灣人的荒
繆觀念,我們願意回復台灣歷史真相:
一、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所有攻擊日屬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征服與解放台灣地
區的軍隊是美軍,依據傳統戰爭法之法理,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二、美國軍事政府麥克阿瑟將軍,只是委託「蔣介石集團」代表美軍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
與負責佔領事宜,雙方只是代理關係而已。
三、依據傳統戰爭法之法理,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且「軍事佔
領不移轉主權」。
台灣歷史真相已經擺在我們面前,「台灣光復節」神話不攻自破,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
光復節」這個節日,除了粉碎 「台灣光復節」的神話以外,台灣也可以輕而易舉的脫離
中國學者所標榜的「國家接受權」之束縛,從而將「反分裂國家法」棄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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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英美是有向中華民國抗議的,
當然你也可以講你是再講1941年的事情,
我只好笑笑不回答你.
^^
反正1951年簽的母合約舊金山戰後和平條約對某一派的論述來說不重要,
1 偏偏要拿1952年簽的子合約中日台北條約跟
2 投降書的承認跟
3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爭前的喊話,
來當為依據,
一場戰爭的結束決定戰後權力義務分配,
應該是舊金山戰後和平條約來決定,
而不是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到和平條約簽署前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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