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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whi (wowhi)》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這討論串真長 : 先針對宣稱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台北和約來說吧 : ------------------------------------------------- : 先看台北和約 1952/4/28(簽訂) --> 1952/8/5(生效) : 台北和約的第2條,「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 : 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 也就是說,台北和約承襲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只陳述了日本放棄對台灣、 : 澎湖等地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代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那一國。 : 再看舊金山和約 1951/9/8(簽訂) --> 1952/4/28(生效) : 第二十六條: :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 : 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 : 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 : 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 : 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 ------------------------------------------------------ : 1. : 單看台北和約 --->舊/台 = 母/子法的關係 : 單看舊金山和約 --->舊/台 = 一般/特別法的關係 : 所以誰優先於誰就有問題 所謂後法蓋前法或誰優先於誰是針對同一個權利跟問題點才會生效, 且還有看適法性, 台北和約跟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問題只重申日本放棄福爾摩莎, 並沒有說交予誰? 也沒有講述有何不同的權利說法, 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另外有的學者會引申台北和約部分條文解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擁有福爾摩莎主權, 這也是不正確的, 因為舊金山和約第26條寫的很清楚,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 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也就是說, 如果台北和約若已經解釋了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擁有福爾摩莎主權, 那將超越舊金山和約的日本放棄福爾摩莎領土相關權利的條文, 也就是說台北和約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優惠, 將要擴散其他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 而扔然不改變舊金山和約第23條a項中,第4條b項, 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美國軍事政府有最大權力處理福爾摩莎問題, 還有請注意台北和約裡面有條文敘述, 若台北和約有任何爭議, 依然要回歸舊金山和約來處理, 這一點就更明確了. : 2. : 另外更重要的是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 台北和約於1952/8/5生效 : 就產生日本對同一權利處理了第二次的問題 : 也就是說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 根據第二條 日本已沒有權利去「處分」本身的任何「領土」 台北和約日本只有"重申"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福爾摩莎領土的權利, 並沒有處理兩次的問題. : 3. :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同時與中華民國斷交 : 日本外相"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失效。 : 這點有爭議 : 不過下面影片的說法講: : 台北和約有廢除條款(這點有大大可以補充嗎) :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09/200910171743141432.htm : (第三節) : -------------------------------------------- : 所以感覺這和約就像美國對台灣問題打迷糊仗一樣 : 或是說做面子給蔣介石 : 美國擔心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 (生效前還可以透過國會否決 維持美軍在日本的軍事占領狀態) : 日本與PRC訂和約 直接不承認中華民國 (看兩條約生效/簽定時間上的關係) : 而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言 條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 (象徵唯一且合法的中國政府) 根據舊金山和約美國是福爾摩莎的主要佔領國, 這是白紙黑字無法改變的, 且就佔領權力上後面沒有任何條約改變此一權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wowhi:同意 ROC將其當作擁有台灣主權來源 真是.... 10/26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