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W-hist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 時間: Mon Oct 26 20:47:10 2009 : : 前文恕刪...我想要補充一點好像沒看到人家提到的 : : 由於ROC與PRC都是屬於中國政府 : 因此在外國撤銷「政府承認」之時 : 會產生「國家繼承」的問題 : : 因此如果ROC依據日華和約取得台灣主權的命題為真 : 則世界各國於撤銷對ROC之承認轉為對PRC之承認的同時 : 勢必會承認台灣亦為PRC主權所有之領土 : : 但是觀察PRC對外的建交公報 : 每次都會在公報中強調台灣是中國主權所有的領土 : 而與PRC建交的世界各國卻對本條款卻是採取「認知」 : 也就是說他們認知到PRC政府的這個主張...但是他們不贊同這個主張 : : 於是我們回到前述的的命題觀察 : 顯然並非如此.... : : 綜上所述...ROC無法依據日華和約來主張取得台灣之主權 有一點要提醒, 不管台北和約是否有效? 絕對無法挑戰舊金山和約的地位跟敘述, 再者, 就算台北和約有任何爭執, 依據台北和約條文, 回歸舊金山和約解釋, 這是很清楚的, 至於中美建交三公報, 爭執所謂的認知或承認, 個人是認為那沒有什麼意義, 承認就是承認, 認知與否是ROC內部或獨派一派個人解讀, 要記得的是, 中美建交三公報裡面, 最有效力的那一個跟台灣關係法是同一天生效, 且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通過且美國總統簽字, 而中美建交三公報只有美國總統簽字, 在美國的立法機構裡面認為, 那是行政部門行使外交權而已, 其效力不比 舊金山和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台灣關係法來的有力, 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政府始終一直保持緘默的原因, 再者, 以佔領法的角度來看, 美國是主要佔領國是確定的, 根據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中文版) http://www.icrc.org/ihl.nsf/385ec082b509e76c41256739003e636d/ 1d1726425f6955aec125641e0038bfd6 (英文版) 【第 42 條】  佔領地是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  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 【第 43 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 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 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 美國雖未對福爾摩莎實行實際的佔領權, 但根據舊金山和約 第02條b項, 日本放棄福爾摩莎,澎湖領土上所有權利. 第04條b項, 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上述第02條,第03條所列的領土範圍, 對於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23條a項, 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在法理上美國對福爾摩莎是有佔領權的, 不管實際上佔領者是誰? 法理上的佔領權絕對比事實上的佔領權來的有適法性. 而在歷史第二次世界大戰中, 美國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同盟是眾所皆知的事實, 也就是說, 日本是對同盟國來講是敵國, 而台北和約裡面竟然規定福爾摩莎住民是中華民國國籍, 這已經違反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 【第 45 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請注意一點, 美國對台灣佔領尚未開始, 也無所謂的結束, 而美國竟然放任其盟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隨意強迫福爾摩莎住民效忠敵國, 美國對此點是有責任的. 這更確定了福爾摩莎住民國籍未定的事實, 你不能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國籍為中華民國國籍.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681 且請看馬關條約內對於清朝住民的相關規定, 是有兩年思考期可決定去留, 兩年過後一律為日本國民.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 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台灣, 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依據國際法慣例是可以引述過去的條約規定來成慣例, 也就是說你任意在台北和約規定福爾摩莎住民國籍為中華民國, 而沒有給予選擇的權利, 這也是違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TOYOTOMI:不過我覺得在外交文書上用的承認與認知用詞應該是很嚴謹 10/26 23:49
TOYOTOMI:刻意這麼用還是有他刻意保留的意思在... 10/26 23:50
TOYOTOMI:s大有沒有去參加上星期六日在台大法學院舉辦研討會?? 10/26 23:50
TOYOTOMI:雲程有發表新文章 10/26 23:50
stevenjobs:take note/acknowledge/respect/agree/accept 在一般的 10/27 00:24
stevenjobs:英語中,意義就不同了,在外交領域更是不同 10/27 00:25
saveme:或許吧,但以一般人的翻譯來講那就是"承認", 10/27 07:03
saveme:如果要以外交辭令來解釋的話,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引述前例 10/27 07:04
saveme:或是相關條約公約和約才顯的於法有據. 10/27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