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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先承認, 我確實太激動了, 網路上有時溝通不了解對方的用意, 造成誤解, 我先聲明一下, 我不是什麼國際法學者, 也不不敢自稱對國際法慣例很熟或怎樣? 但我知道至少知道兩個原則點, 要討論國際法慣例, 1 一定要引述相關法律原則, 歷史上合法的條約,公約等法律文件, 都可以形成慣例, 2 引述過去出現過的司法案例, 再者, 個人過去看法跟wing2000類似, 錯認福爾摩莎與澎湖的地位, 但幾個月在雲程,何林等人的網站看相關歷史文件, 慢慢去了解到什麼是主權,佔領權,管轄權,控制權, 基本上這是應該被視為個別看待的權力, 至於怎樣去解釋這些權力, 則必須由我上面講的兩點去分析跟看待這樣的權力, 才能更明顯了解其意義. 個人也沒有買過王雲程跟何林的書籍, 因為不想像過去被洗腦的經驗, 不想先入為主認定如何, 由自己根據以上兩點慢慢看, 會比較清楚甚至有更新的見解出來, 至於是否對錯, 討論出來之後便了解, 因為沒人敢保證自己完全對的, 但至少要引述以上兩點原則, 才能支持自己提出的觀點. ※ 引述《wing2000 (天空中的星塵)》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這位仁兄, : : 你根本就是在胡說八道, : : 以下講的東西之前已經重複過, : : 要我再重複一遍嗎? : : ok : :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167 : : 時效原則的先決條件在於"無主地佔領", : : 沒有"無主地佔領", : : 抱歉,不適用, : : 還有,你要是主張時效佔領, : : 那請你思考一下, : : 這是不是直接承認你一開始佔領就沒有適法性? : : 拜託一下,用一點大腦, : ^^^^^^^^^^^^^^^^^ : 的確,我有想到,但自我感覺良好,沒打出來否定自己而已 : : 問題是福爾摩莎的佔領權他有合法從日本政府那邊取得嗎? : : 有的話, : : 請告訴我用哪一個和約或條約, : : 拜託一下, : : 而且這跟ROC合法繼承清政府有什麼關係, : : 滿清政府從割讓福爾摩莎跟澎湖的主權給日本後, : : 國際公認已經成為日本領土, : ROC繼承清政府後,<---我記得戰後有復原領土原則,但當然沒有簽約就是, 所以繼承清朝與否,法律上好像不太重要 你要引用戰後恢復領土原則, 要先清楚一點, 那必須是同一場戰爭下才可以引用, 不同一場戰爭就必須透過合法的條約,和約來解決問題, 清政府割讓福爾摩莎跟澎湖是發生在"甲午戰爭", 日本打輸盟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太平洋戰爭", : 台北和約?<-----可能法律上是舊金山和約比較有效力,但這很明顯老美不了. 舊金山和約為二次大戰中在太平洋戰爭中最後的和平條約. : : 抱歉這前面講了n遍, : : 台北和約效力不可能超過舊金山和約, : : 因為台北和約締結的權利來源是從舊金山和約第26條而來, : : 自己去看條文, : : 懶得在PO了, : : 且台北和約條文也寫的很清楚, : : 有任何爭議都要回歸到舊金山和約來處理, : : 你講的那麼有道理, : : 那請問一下引用何種法律原則? : : 引用何種司法前例? : : 你要是講法不引法, : 是不是大家一起話虎濫?<--我們搞歷史就是虎濫多,才想了解法律專家的意見 : 當時的歷史時空,我只能說給ROC管又或改國籍很合情合理 : 最少符合歷史選擇,至於符不符合法律 : 就..... 給ROC管合不合理我先不予置評, 但規定國籍這項事情在國際法慣例上就是不合法的, 這前面幾篇有講過了, 至於二戰後是不是符合歷史選擇? 我想你必須要先了解1945年戰後這段時間發生過的歷史事實, 你才可以清楚了解原委, 後面有機會我在PO出來, 一樣一樣來, : : 人家當庭對辯文都講的很清楚, : : 判決文也講的很清楚, : : 自己去看, : : 找不到? : : 我PO網址給你, : : 判決文 : :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1799 : : 對辯文 : :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1333& : : prev=11558&next=11331&l=f&fid=22 : : 裡面下載pdf來看, : : 裡面寫的很詳細, : : 不相信中譯板, : : pdf後面有英文原文網址可以看, : : 自己翻, : : 我引述對辯文其中一段, : : 【法官】假使條約確立美國擁有「法理主權」… : : 【辯方】我相信… : : 【法官】「行政部門」可以片面改變條約嗎? : : 【辯方】我有點不安。在我提出的Goldwater v. Carter 案件中,我相信總統可以… : : 【法官】讓我來吧,答案是「不可以」的。 : : 中略 : : 【法官】我是說我的理解是,控方主張「事實主權」就夠了, : : 而他們主張「法理主權」, : : 他們事實上立場就更強了。 : 今天如果主權二字類比換成佔領權, <---那為何控方不以事實主權作主張呢 我想你應該先去把二審判決文跟當庭對辯文看完, 來發問會比較清楚, 要不然會一頭霧水, 我可以先告訴你, 何林控美案, 二審提出的其中一個論點是, 請法官根據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力, 根據過去古巴觀達摩案例, "檢視"舊金山和約中, 美國"主要佔領國"的地位, 是否美國擁有其對台灣的"法理主權", 但不是要求法院"判定"其"主權", 而是要求"檢視"和約中的"主權", 而為什麼會這樣做, 那就必須要從過去美國的列島案例講起, 這很長~ 後面如果有機會講到再提起, 至於為何不以事實主權做主張? 這個問題你還是把判決文跟對辯文看完再說吧! : : 請問? : : 是法理佔領權比較有立場? : : 還是事實佔領權比較有立場? : : 如果不同意我的說法, : : 那麻煩舉法律原則或是司法前例出來我看看, : : 不要憑空話虎濫. : : 我看你的邏輯才亂七八糟, : : 前面的佔領概念你就錯了, : : 難怪你後面看不懂, : : 還有拜託一下, : : 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美國國會跟政府都有通過, : : 在美國憲法第六條是視為最高法律, : : 麻煩請把這一段整段看完在發表意見好嗎? : : 你不覺得你都在斷我的文? : : 沒看完就隨隨便便發表高見? : :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 : : 美國對台灣有"法理佔領權", : : 這是舊金山和約賦予的法理權力, : : 依過去的國際法慣例, : : 佔領後就是成立過渡時期的軍事政府, : : 在後就是看原本的合約決定為何? : : 這原本就是法定程序, : : 你要不懂請把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 : : 看完再來發表高見好嗎? : : 拜託一下好不好, : : 你是在講什麼? : : 國籍不是老美定的, : : 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定的, : : 而美國對福爾摩莎是有其"法理佔領權", : : 你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人家的佔領地上, : 強定別人國籍是中華民國國籍,<-----台北和約是老美也參與的嗎? 台北和約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賦予的權力, 另外簽訂的,美國沒有簽台北和約,只有簽舊金山合約, : : 連思考期都沒有, : : 這不是強迫效忠不然是什麼? : : 哪一個條約寫日本戰後要歸還福爾摩莎跟澎湖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 : 拜託請PO一下? : : 大家來看看, : : 好啊,那你引啊, : : 引出來我看啊, : : 我怎麼都沒看到你引呢?<---我只是純虎濫,感覺你這個"慣例"論證得不夠有力 : : 你要是沒讀過書我不怪你,<---不怪我就好,我書確實讀得少 : : 但我很不想對你講這句話, : : 拜託請把條約公約司法前例看清楚了再來發表意見,<---我懶,不過謝謝你的糾正 : : 我舉了那麼多條約公約跟司法前例, : : 我卻看不見你舉 "半點" (法律原則)跟 (司法前例), : : 請問是要別人怎麼跟你討論? : : 還是你喜歡鬥嘴古?<---我也懶得鬥嘴,我只想了解事情但又懶得看書 : 我想再請教,美國有佔地權?這等於領土主權嗎? : 還有,中華民國跟美國來往的文書(在斷交前),是怎樣描述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呢? : 日本投降,前來接收台灣的是中華民國,老蔣應該是以盟軍亞洲區指揮去接收的吧, : 當然這不等於主權接收,但這有否影響台灣的主權呢? 軍事佔領不轉移主權, 除非有合法的法律文件, 可以證明主權屬於誰? 才能轉移主權. : 然後,我想再推極端一點,就是,中華民國應該告美國,當時為何不把台灣主權講清楚, : 按照慣例,我想台灣主權不可能是給美國吧,應該是歸還給中國,當然以今天法律觀點是 : 沒有條約支持的,但我覺得很符合歷史情況,當時台灣的大部份居民也跟中國大陸的大 : 部份居民是同一民族,當時統治中國大陸的是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居民國籍變成中華 : 民國國籍不是再乎合不過的嗎? 怎麼告? 用"國家"身分告? 想也知道不可能, 原本如果根據日本投降書及開羅會議還有波次砍宣言, 是應該要交還給中國, 但問題來了, 1949年~1951年間, 中華民國就變成流亡政府, 一個沒有"國家"資格的政府, 怎麼可以代表"國家"來簽署戰後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 他的國家地位是被質疑的, 也因為如此, 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參予, (因為根本不夠格) 但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規定, 日本才另外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另訂台北和約, 而這樣下來, 你要先清楚一點的就是, 舊金山和約才是二次大戰在法律上的終結, 決定戰後戰勝國與戰敗國權力義務的是戰後和平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 而不是投降書等宣言, 另外再講一點, 當時簽署台北和約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於立法院親口承認, 台北和約裡中華民國無法擁有福爾摩莎與澎湖的主權,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140 請看下列這段敘述, 很有趣的一段話, 葉公超認為"事實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控制福爾摩莎跟澎湖, 但又承認"法理上"日本無權將福爾摩莎跟澎湖的主權交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說明, 在〈舊金山和約〉之下「並無(將這些島嶼)還給中國的規定。」 他說:「基於這些領土原來就是我們的,以及現在被我們所控制, 更加上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放棄,因此,它們事實上還給我們。」 在其他事項上,外交部長葉公超說: 「〈舊金山和約〉也都沒有條文要決定台灣與澎湖的前途。」 在立法院針對〈中日和約〉的質詢中, 外交部長葉公超說:「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地位如何?」 他說:「福爾摩沙與澎湖先前是中國的領土。 當日本放棄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張後, 只有中國具有接管的權利。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控制它,無可置疑的, 它成為我們領土的一部份。但是,微妙的國際情勢讓它不屬於我們。 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福爾摩沙與澎湖移轉給我們)))); 日本即使想移轉,我們也不能接受…。 在〈中日和約〉我們已經制訂條文表明包括福爾摩沙與澎湖合法的居民為中國國籍, 此條文可能對未來任何福爾摩沙與澎湖歸還我們時的障礙稍做彌補。」 ------------------------------------------------------------------------------ 你所認知到的歷史是過去國民黨教育教你的"應該知道的歷史", 如果要真正了解歷史真相, 就要先清楚到底有多少法律文件是國民黨教育沒教你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wowhi:馬克吐溫說 現實往往比小說還令人難以置信 10/28 01:17
wowhi:wing可以看一下林何論述 曲折離奇比小說還要精彩XD 10/28 01:19
※ 編輯: saveme 來自: 60.249.37.154 (10/28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