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W-hist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銘言: : 我說了....既然討論國際法...就不要偷渡別的東西進來... : 民族主義是「政治學」的東西吧... : 不過在這邊我的見解與S大有稍微的不同...在戰爭國際法上 : 軍事佔領是基於最終確定前「暫時的主權所有狀態」 : 而軍事佔領當局最後仍然必須將主權永久確定還給應該所有的人 : 所以佔領軍政府在其佔領區上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仍然有其權利 : 根一般政府的權利是差不多的...最大的差異他是個「三權不分立」的政府 :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是由佔領軍政府一手包辦... : 因此為了管理當局為了營運擁有課稅的權利...為了管理金融而有發行軍票的權利 : 也因為這個「暫時性的主權所有狀態」因此軍事佔領地上頭的居民也有 : 效忠佔領國的義務... : 不過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以將來確定主權為目的的「暫時狀態」 這一段我有意見, 你講的情況正好是琉球案例, 且這是在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的, 第 3 條 【信託統治】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 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但我翻遍日內瓦公約跟海牙第四公約, 找不到可以效忠佔領國的義務相關條文, 只有我前面講的 1907 海牙第四公約 【第 45 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其實福爾摩莎,澎湖問題要引述前例非常難找, 可能要引述數個案例才能解釋,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美國列島案例中古巴案例跟福爾摩莎最相似, 但那個案例等我把英文翻完確定清楚後再整理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TOYOTOMI:恩恩應該是我們所指的「效忠義務」定義上有不同吧 10/28 11:35
TOYOTOMI:我指的是「配合佔領軍政府合法行政措施」的義務 10/28 11:42
TOYOTOMI:比如說要繳稅...停止使用原國貨幣改用佔領軍發行的軍票 10/28 11:43
TOYOTOMI:S大指的應該是「為佔領國服兵役」這一類的宣示效忠吧 10/28 11:45
TOYOTOMI:不過基於這一點...我們服兵役究竟在國際法上有沒有合法 10/28 11:46
TOYOTOMI:就是一個有爭議的點囉 10/28 11:46
wowhi:以"美國為台灣主要佔領國,ROC為次要佔領國"為前提 10/28 14:11
wowhi:應可適用《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 10/28 14:12
wowhi: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的之壓迫及 10/28 14:12
wowhi:宣傳均所不許 10/28 14:13
saveme:那個就是佔領區內當局不能徵兵 10/28 18:10
pigolove:講那麼多有用嗎?條例都是那些大國在玩的 當年要是劃江而 10/30 12:48
pigolove:江而治 其他國家早就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 10/30 12:49
pigolove:何必搞啥模糊地帶 無非就是 她們的利益 利益 利益 10/30 12:50
pigolove:所以引用那麼多條例 美國不想承認 就是不承認 你有啥辦法 10/30 12:52
TOYOTOMI:我在3203號文章就說了..就是美國為了利益刻意模糊阿 10/30 12:53
TOYOTOMI: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的刻意安排...為了他的國家利益 10/30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