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veme (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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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疑問] 你覺得怎樣的台灣歷史可以包裝成吸引國 …
時間Thu Jan 21 11:46:40 2010
※ 引述《saram (saram)》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 : 完成整併,正式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國土,
: : 依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的規定,
: : 也就是後來大家常講的現代國際法必須在戰爭後將領土恢復原狀的依據,
: : 這下可好了,
: : 美國一個頭兩個大,
: : 而中華民國又在1949年~1950年間丟了整個大陸,
: : 美國當時為了對抗共產黨,
: : 所以在1952年的和平條約寫下來以下條款,
: : 變成了至今福爾摩沙跟澎湖在正式的法律上扔然地位未定,
: : 舊金山合約(以下條文內容簡述)
: : 第02條 b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所有權利,資格所有權,請求所有權,
: : 第04條 b 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及日本國民的財產處置的有效性,
: : 第14條 2 (1) 每個聯盟國在合約即將生效開始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財產等
: : 受到其管轄權管轄,
: : 而上述的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財產都接在每個聯盟國的控制下,
: : 第23條 a 以美國為首(為開始)的佔領國...........
: : 也就是說單就美國來講,
: : 對福爾摩沙跟澎湖的權力就是美國軍事政府對其有最後決定權,
: : 且有管轄權跟控制權,
: : 還有佔領權.
: : 不管你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有管轄權跟控制權,
: : 你都必須要遵從合約第4條b規定,
: 如今不是會員國了, 就別談這點義務.
如果你堅持這一點,
那我告訴你,
中華民國連第14條的管轄權跟控制權都沒有.
你更沒有理由主張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 : 美國軍事政府是你的老大,
: : 主權至今扔然未定,
: 那就奇怪了. 美國半世紀以來, 從未質疑台灣政府的統治權?
: 美國對阿富汗, 伊拉克有的是軍事控制事實, 但可有主權?
: 美國跟日本訂立安保條約, 駐軍在日本, 日本沒駐軍美國,
: 美國監視日本軍備狀況, 日本敢擴大軍備到攻擊美國程度,
: 隨時能解除日本軍備. 但美國不干涉日本政治運作.
沒有嗎?
從來沒有質疑過中華民國政府?
你敢這樣講,
我可以找出一串歷史上發生過的事件理由來反駁你的說法,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765&next=12706&l=f&fid=11
裡面 Vilentino 的回應就寫了一串,
我舉出其中幾點,
1945年
國民黨部隊到台灣以盟軍身分接受日本投降,
擅自把台灣人的國籍改變成中華民國國籍,
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法規.
1946年8月,
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
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
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
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
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46年9月26日,
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
「並未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而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
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決定」。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
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
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
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
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而中華民國政府
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
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 。」
美國國務院律師 Starr 在1971年七月十三日一份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
很清楚蔣介石根據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 但並未轉移
主權(美國國務院檔案日期: 1971年七月十三日).
這上一篇就解釋過了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140
我在補述最後一段,
「其法理地位是不同的…,但根據事實技術上說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並未確定。
這是因為〈舊金山和約〉僅僅牽涉日本放棄其對此島嶼的權利與權利根據。
但未來的權利根據並未在〈舊金山和約〉中決定,
也未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定的和約中決定。」
因此,這些島嶼,即福爾摩沙與澎湖的法律地位,
與那些外海島嶼【譯註:金門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後者一向是中國的領土。」
「在〈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中台灣的法理地位
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讓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主張』,
一字不差的文字在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的〈台北和約〉第二條中重現。
任一個和約,日本並未割讓此一區域給任何特定實體。
台灣與澎湖並未包含在任何國際處分中,這一區域的主權是個為確定的議題,
要由國際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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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一直到1971年都告訴台灣地位未定,
不屬於中華民國,
你還一直講中華民國沒被質疑統治權?
你這不是掩耳盜鈴不然是什麼?
你連主權都沒有了,
連簽署中日合約的葉公超都親口承認日本不能將主權轉交中華民國,
你還要掰什麼?
: : 2 和平條約才是一場戰爭在法律上的終結,
: : 你若要堅持投降書可以決定一切,
: : 那請你舉出自拿破崙時代以來,
: : 有哪一場戰爭的在法律上的終結,
: : 決定最後戰勝國與戰敗國權利義務的不是和平條約,
: : 而是類似停戰協定或投降書之類的國際法慣例,
: : 如果你講的出來,
: : 且提的出適法的證據,
: : 那你的看法就是對的,
: : 否則就是錯的.
: : 福爾摩沙跟澎湖的主權,
: : 在法律上至今未定,
: : 僅此.
: 這等於是把民間契約凌駕法律了.
: 所謂國際法, 不是什麼正義程序. 霸權國家彼此的平衡互動,
: 結果會變成所謂的國際法.
: 只要兩邊願意, 就算把爸媽賣到奴隸市場, 也有律師會出來
: 簽字認證.
: 美國南北戰爭時, 南方邦聯跟任何國家簽的條約, 在投降時
: 全部作廢了. 台灣割讓日本時, 其他霸權國家管不了, 就是
: 承認事實了. 台灣交回中國時, 各戰勝國也沒有任何質疑.
: 就如同菲律賓回到美國懷抱, 中國等國也沒說話. 今天日本
: 有本事把台灣打下來, 不要國際法, 不要簽字, 台灣也是日
: 本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呀. 曾經有個國聯譴責日本侵略東三省
: , 也不了了之.
: 沒什麼證據讓國際法認定是對是錯. 只有佔領事實, 讓國際
: 法臣服之. 投降的, 就是任人宰割, 這是國際法. 拿刀抵你
: 脖子, 要你寫一百張本票都沒有問題 !
: "法律上未定"字眼好似"脫離父子關係"登報, 無效. 佔領
: 統治才有效, 獨島, 釣魚台, 太平島, 南沙諸島, 東沙島,
: 都是主權已定, 要改變它就打下來吧.
你國際法慣例去讀一讀啦,
還在拿破崙以前的佔領即主權的觀念,
一點國際法慣例的概念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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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37.154
推 adst513:其實他想講的是 大自然法則下 只有拳頭硬和既成事實的問題 01/21 12:29
→ adst513:其他雜七雜八的法條都是這個法則下角力的自然結果 01/21 12:31
→ juanhuang:弱者就是要守法 不守法只有更慘 老是強調那些拳頭大才是 01/21 23:46
→ juanhuang:真理的人才看不清事實 01/21 23:46
→ juanhuang:以前東鄉平八郎送丁如昌的禮物就是萬國公法 01/21 23:47
推 saram:弱者不是要守法, 而是要接受強者對法的解釋. 01/22 08:19
→ juanhuang:弱者不守法又招惹到強者時 外部力量連介入的理由都沒有 01/24 01:23
→ saram:守法是個模糊字眼. 你說的法是哪個世界一致共識的法? 01/24 07:34
→ saram:日本軍佔領朝鮮, 東三省, 突襲珍珠港...有國際法嗎? 01/24 07:36
→ saram:同盟國就用霸權擊敗它, 要它亡國也可以. 01/24 07:37
→ saram:只有強者制約弱者, 沒有甚麼外部力量幫你. 01/24 07:38
※ 編輯: saveme 來自: 60.249.37.154 (01/24 15:27)
→ saveme:要不講法可以,那就不要用到字眼回歸到法律層面, 01/24 15:29
→ saveme:像你講的將台灣交還給中國,就已經牽涉到法律問題, 01/24 15:29
→ saveme:就不得不從法律層面看完,個人是認為法律層面完全看完, 01/24 15:29
→ saveme:看清楚了,再去看所謂的事實面,大腦會比較容易清晰, 01/24 15:30
→ saveme:如果你的順序是法律跟事實混在一起講,那你永遠都不清不楚, 01/24 15:31
→ saveme:saram大,我覺得你還是去把國際法慣例跟時間點搞清楚, 01/24 15:32
→ saveme:維持領土完整是1946年聯合國憲章才開始有的法律 01/24 15:33
→ saveme:也就是戰後才有的法律,佔領朝鮮,東三省,突襲珍珠港等, 01/24 15:33
→ saveme:那時戰爭才剛開始還並未有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的條文出現, 01/24 15:34
→ saveme:並沒有所謂的違法聯合國慣例,就純粹是國家對國家的戰爭, 01/24 15:35
→ saveme:所謂的國際法慣例,是從拿破崙時代後期以來慢慢演變而來的, 01/24 15:35
→ saveme:在當時有有萬國公法,到近代簽署的各項條約公約, 01/24 15:36
→ saveme:來引述前例,就叫做國際法慣例,有沒有違法我可以告訴你, 01/24 15:37
→ saveme:你要覺得哪裡違法,你指出來你講違反國際法哪一條? 01/24 15:38
→ saveme:我來搜尋資料解釋給你聽, 01/24 15:39
→ saveme:就知道到底有沒有違反?但以戰爭法來講, 01/24 15:39
→ saveme:並沒有違反國際法慣例的戰爭法,如果要挑有, 01/24 15:41
→ saveme:我可以告訴你,珍珠港事變由原本日本想利用戰爭法上的宣戰 01/24 15:41
→ saveme:時間差,來合法執行宣戰行為,卻陰錯陽差慢了點時間, 01/24 15:42
→ saveme:變成了戰爭法上的偷襲~其餘的就真的要看你引用哪一條 01/24 15:43
→ saveme:或是引用哪一種國際法慣例來解釋他違反了? 01/24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