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YI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法學中心籌備委員 民、國兩黨總統候選人,針對首長特別費案未來是否大赦 或特赦出現爭執,然關於此項總統職權,乃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所明文, 其中稱「大赦」者,係針對特定犯罪,已受罪刑之宣告者 ,其宣告為無效;而對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赦免法第二條),易言之,謝候選人主張大赦涉特別費 首長犯罪,效力及於法院判決前,即讓未受審判之首長亦 能免除刑事訴追,是謂符合針對特別費制度不完足而遭犯 罪追訴首長之個案正義。 而馬候選人所認為之「特赦」,乃對於受罪刑宣告之人, 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 效(赦免法第三條),惟此等效力僅對於特別費業經有罪判 決之首長為刑之免除或使罪刑宣告為無效,未及於審判前 之追訴,恐有使先判有罪之首長免除刑罰,而未受刑之宣 告之首長,仍繼續受刑事追訴、犯罪偵查之矛盾情況。 文末,筆者認為,雖馬先生未能充分認識總統大赦、特赦 之權,然兩位候選人似對於首長特別費制度之不完善皆有 所體認,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改善此項制度,使之明確、完 整,而憲法賦予總統大赦、特赦之權僅能偶爾捍衛個案正 義,而非作為通盤制度檢討、改革之萬靈丹。 東森新聞2007/09/29 00:07 http://www.ettoday.com/2007/09/29/142-216426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21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