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旨:
GFD採多數決議 及只要有兩人同意出發 立即出發
特需條文:
1.GFD強制否決權
遇到下列三種情況 就算多數決決議出發
可動用強制否決權 可調過一死
(1).如三天內(不含當日) 有考試 report (需附證明文件)
(2).女友 家人(三等親內) 生日 (EX:我媽生日) 或
情人節 母親節 父親節 大年夜
特別說明:小年夜還是可以GO
(3).16小時"以後"須上班者
特別說明: 值大夜班或因某些原因 很久沒睡覺者
無在強制否決權內
2.強制執行權
強制執行權遠大於強制否決權
遇到下列兩種情況 可用強制執行權
(1). 失戀 或是被開除 七天內(含當日)可動用
(2). 壓力太大 有精神分裂 自殺頃像 可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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