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
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 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 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
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
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
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 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
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
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
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
,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
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 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
時。
第 3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
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
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
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
,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
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
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
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
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
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
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
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
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
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
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4 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
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
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
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
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
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
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
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6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
,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
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7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
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9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 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
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
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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