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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atani (山谷)》之銘言: : 看了這幾天下來的討論,大家好像對氣象法很不滿 : 主要是氣象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 : 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 這條的規定被認為是造成氣象文獄字的來源… : 不過搜尋了一下網站,發現這條有是其來有自,源於當初各大眾媒體對於颱風的亂報,明 : 顯有違氣象資料所致。 : 所以到底這條要怎麼修,才能一方面兼顧氣象的討論,一方面又可以杜絕對於氣象的亂報 : ?似乎限於二難的局面。 : 既然大家對於這條有所抒發,那可否共同來討論,到底要怎麼修呢? : 是否可有具體的修正條文意見? 其實氣象法的缺陷不在於定義,而是在「執行」層面。 譬如何謂「災害性天氣預報」,必須要有定義,但是目前沒有看到。 另外氣象局本身執掌天氣預報的責任,卻又管民間的預報, 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如果由別的機關來掌管民間天氣預報的監督、 處罰,可能會比較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tytony:如果監督機關本身對"氣象"認知不足 執行上也是有困難度 09/18 15:39
cuteman0725:推一個 09/18 16:15
kwain:那以目前架構,除了氣象局,有什麼機關可以監督嗎? 09/18 19:39
dongtyng:監督機關如果是由相關科系的教授組成委員會,是否可行呢 09/18 21:14
madity:我是設想由國科會負責監督(只是他們突然多個業務會.... 09/19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