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psprorex (雷克斯®)
看板TaiShan
標題[新聞]
時間Thu Jan 13 10:26:28 2011
有酒駕沒上「道」 法官撤銷罰單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2011.01.13 02:54 am
新北市徐姓男子,酒後在自家社區大樓停車場車道上騎機車,距道路約一公尺多,但仍被
開罰酒駕一萬五千元;法官認為社區停車場「車道」不算道路,員警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開罰,撤銷了這項處罰。
據查,去年九月四日晚間九時十六分,徐姓男子(五十歲)酒後從他新北市泰山區仁義路
住處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騎機車外出,在停車場出入口處,巡邏經過的員警發現騎車不穩
,懷疑他酒駕而攔下酒測;徐的酒測值零點三三毫克,被開罰一萬五千元,並吊扣駕照一
年和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徐姓男子不服,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他說,員警告發他的地點,是他住處社區大樓地下
停車場的車輛通道和平面道路交會處,因停車場車道上坡轉彎處較陡,他太太不敢騎,他
先從停車場把機車騎到停車場出入口的水溝蓋上,交給太太騎;他並未酒後騎車上路。
法官調查發現,員警攔下徐時,徐妻也出現,證明他把車交給太太騎的說法可信;而勘驗
社區監視器畫面,發現徐的機車是停在社區地下停車場出入口的車道上,距社區旁的道路
約有一點二公尺。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
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若駕駛人違規地點不在「道路」,就無法裁罰。
【2011/01/13 聯合報】
◎原新聞網址連結:
聯合新聞網:
http://0rz.tw/vRB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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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來喝酒在停車場玩似乎可以沒事(誤!)
2、只能說他運氣好! 還沒騎出去, 我想酒後駕車還是千萬不要 害人害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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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6.201
推 themine12:不要出事就好 01/13 12:09
→ fpsprorex:不要害人就好。 01/13 12:18
→ kenny1209:這法官判這樣真奇怪,萬一在停車場撞到人怎樣判 = = 01/13 12:21
→ fpsprorex:停車場撞到人就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或傷害致人於死...等 01/13 14:00
推 themine12:撞到人一樣有民事.刑事責任阿~ 這邊所稱是行政責任 01/13 14:37
→ mystation:仁義路 下次經過小心點 @@ 01/13 14:57
→ fpsprorex:到哪都要小心@@ 01/13 23:36
推 Beijingman:腦殘法官不意外 01/14 19:30
→ Phalange:樓上,這是完全依照法律作的判決,難道你要法官枉法裁判 01/15 19:22
→ Phalange:如果警察可以到私人土地上開單,就可以到你家開單了 01/15 19:23
推 mingxian:我只能說泰山的交警,看到笑連仔撇車都不抓的 01/15 22:28
推 blueberrypie:這邊法官的判定也不是沒有根據的亂判..0.0..也許交警 01/16 00:21
→ blueberrypie:取締的時機錯誤吧?XDD~應該確定到底是要確實交給老 01/16 00:21
→ blueberrypie:婆還是自己騎上道路才是... 01/16 00:21
→ jhtass123321:法官是依法裁決,只能說立法諸公當初制定的不夠完善 01/20 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