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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置底檢舉 本板文章中有販售金牌啤酒贈票之情事 ●19349 s 3 8/08 kelvin521019 □ [交易] 8/18 金牌音樂派對門票(文心圓形劇場) ┌─────────────────────────────────────┐ │ 文章代碼(AID): #1G8eb2VH (TaichungBun) [ptt.cc] [交易] 8/18 金牌音樂派對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344440642.A.7D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3 Ptt幣 │ └─────────────────────────────────────┘ 關於類似商品規範討論已久,但並未明確公告解釋規定 以下解釋理由並檢附說明: [理由一] 信用卡紅利點數、超商點數、滿額贈品贈票是否屬於有償取得之物品 消保會法制組發布之新聞稿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7/52/2063h.html ) 因新聞為2010年發布,連結已失效,節錄新聞內容如下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指出,經多次討論後,與會的代表已取得一些共識,首先銀行若 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如終身、2年、3年,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 點數,不得任意縮短、更改。   此外,邱惠美表示,要是業者未先揭露使用期限,依金管會規定,將視為永久有效。 而未來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消 費者的解釋。   同時,邱惠美強調,雖然在銀行業者將紅利點數視為屬於額外給予卡的優惠,但消費 者必須要刷卡才能累積紅利,並非無償取得。因此業者不能隨意縮短點數使用期限,侵害 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1BbGWPpU (LAW) [理由二] 贈品是否得轉售 1. 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負給付義務之契約。 (1) 完全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義務之契約,亦即雙方 之給付義務互為因果。如買賣契約、互易契約、租賃契約、 有償委任契約、附利息消費借貸契約。 2. 民法相關條文規範 (1) 義務之履行 (民412)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2) 不當得利之返還 (民419)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3) 返還贈與物、償還其價額 (181但)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資料來源:#1CjRkV6z (LAW)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綜上所述 除廠商於條款中明文規定不得轉讓者 其餘信用卡紅利、超商點數、滿額贈品贈票等物品得依規定進行販售,不在此限 因金牌啤酒之廠商於活動聲明條款中明訂不得轉讓折現 ( http://bit.ly/MLKRPG ) 摘錄注意事項如下 9. 本活動之獎項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故原文 #1G8eb2VH (TaichungBun) 予以刪除並依板規水桶一日 此篇公告文發布後相關規定即生效力 謝謝各位的配合,以上。 臺中板 cindycheng. -- --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203.71.212.106 (08/13 13:36)
hymo:板主辛苦了 08/13 15:50
rex4253:阿...直接打廠商活動聲明就好啦~XDDDD 08/13 18:00
OK~補上囉~~~
lzetn:我把文章看完了-.-/ 08/13 21:06
通篇有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法規條文 應該很少人會全部看完 呵呵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6.96 (08/14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