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oungpool:何為單純、偶發? 01/11 00:04
→ youngpool:他這早就在網路上做公告了不算偶發吧 01/11 00:05
→ youngpool:實際上以沒有登記的團體來說,就是只能徵義工 01/11 00:05
→ youngpool:這次這案例明顯的就是違法了... 01/11 00:05
推 youngpool: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01/11 00:11
→ youngpool: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 01/11 00:11
→ youngpool: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01/11 00:12
→ youngpool:單純自願清掃社區,偶然扶老太太過馬路 01/11 00:12
→ youngpool:我哥哥需要人幫忙拍照,我朋友開店須助手 01/11 00:13
→ youngpool:這次這活動不是單純、偶發、家庭、友誼 01/11 00:13
→ youngpool:志工一職是受法律管束的,今天活動出了問題 01/11 00:14
→ youngpool:你是志工,招募你的人要幫你處理 01/11 00:14
→ youngpool:但今天這個單位不是登記單位,出了事情跑票誰負責? 01/11 00:14
→ youngpool:簡簡單單的用義工名義就ok的,改一下沒很難 01/11 00:14
→ youngpool:還是認定無違我也無法..可以打電話去問相關單位 01/11 00:16
→ youngpool:今天如果你袒護非法那... 01/11 00:16
1. 現實社會中,是否違法不是板主或是警察說了算,裁決者是法官。
2. PTT台中板 ,板主只是負責管板,今天被檢舉案例是違法,
板主能做的就是依檢舉人提供的相關資訊,去查看法規是如何。
3. 既然法規上已明定相關資訊(在板主的認定下),如有檢舉人不服,
其實可以直接報警,讓相關案例進入司法就可以了。
4. 板主的權限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大,很多板友都是來一封信或丟個水球,
板主就要開始查是否違法、違規或請對方說明,Google相關資訊,
以求做出較「合理」的說明、解釋、舉發。
所以說板主袒護非法,就板主的認知就是上述而已,
真的認定是「違法」(例:檢察官起訴),板主還是認為是「無違」,
再來說板主袒護,我想會比較適合,謝謝。
推 youngpool:今天合法作法,志工服志願服務是可以索取志工時數的 01/11 00:18
→ youngpool:無法協助申請志工時數,何來合法單位之說 01/11 00:18
推 youngpool:日租文你就可以說違法,這個也是違法你就不抓 01/11 00:27
志工部份,依相關裁決第二點,既不適用該法,
就不會有後續志工時數、保障、…等。
推 youngpool:法規資訊提供了,做法就是這樣,你就是幫他留下來 01/11 00:29
→ youngpool:不算袒護嗎? 01/11 00:29
→ youngpool:難道原文裡面只有我表示這是非法程序嗎? 01/11 00:29
推 MeDoe:推~ 01/11 00:30
推 MeDoe:... 小弟建議 報警好了!! 01/11 00:35
推 youngpool:.......照這邏輯,任何單位來徵志工都可以!!?? 01/11 00:36
→ youngpool:矽__員工日運動會,來招募志工去撿垃圾也可以? 01/11 00:36
→ youngpool:今天是要協助他去做合法的事情 01/11 00:37
→ youngpool:他也是好心,所以他才做這個活動 01/11 00:37
→ youngpool:我們可以讓他合法,為什麼一定要維持他非法? 01/11 00:37
→ youngpool:到底改徵義工有這麼難嗎? 01/11 00:37
→ youngpool:他徵到的攝影如果過程中不慎摔傷誰能保障? 01/11 00:38
推 youngpool:現在如果去報警了,檢調跟警察介入 01/11 00:41
→ youngpool:好事一樁變成這樣 大家很滿意是嗎? 01/11 00:41
推 MeDoe:報警啦 揪幾個人做活動 也沒收錢 小弟弟我覺得報警比較好 01/11 00:43
→ MeDoe:既然都被你看出違法 報警是身為我們國民的義務與權利 01/11 00:44
→ MeDoe:不然板主這麼弱小都沒辦法解決 只好讓公權力介入了 01/11 00:45
推 youngpool:我再舉一個例子 01/11 00:50
→ youngpool:今天董氏基金會招募我為志工,請我去募發票 01/11 00:51
→ youngpool:我走在街上被撞了,依法董氏基金會要負責 01/11 00:51
→ youngpool:因為這是法律對志工的保障 01/11 00:51
→ youngpool:再一例 01/11 00:52
→ youngpool:我今天自發性去幫隔壁鄰居奶奶餵飯吃,結果他噎死了 01/11 00:52
→ youngpool:因為我不是受合法單位招募,所以人死了是我負責 01/11 00:52
→ youngpool:這樣你有懂為什麼要爭取這是志工還是義工嗎? 01/11 00:52
此部份為志工與招募者之間的權利確認(例:確認事發責任問題等。)
在此也建議,如有疑慮就別去或需先確認清楚。
因討論內容以偏離裁決內容,故不再回應。
推 MeDoe:所以既然你知道了這嚴重性 板主又沒辦法處理 建議報警...... 01/11 00:54
推 youngpool:我今天只是不想一個好人團體惹麻煩 01/11 00:56
→ youngpool:報警太不厚道了 01/11 00:56
推 MeDoe: 囧興~ 那推一下好人團體 01/11 00:57
推 youngpool:還有,你條例二這邊你也讀錯了 01/11 00:59
→ youngpool:志工為受"志願服務法"約束及保障的 01/11 00:59
→ youngpool:不受志願服務法約束與保障的叫做"義工" 01/11 00:59
→ youngpool:今天此案例是不受保障,真的就是義工齁!!! 01/11 00:59
※ youngpool: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1/11 01:27
噓 nanaceking:照你說都要讓警察來判的話,那麼那些違背善良風俗或是 01/11 02:07
→ nanaceking:辱罵等的等司法來判就好了,因為你也不知道這樣是否違法 01/11 02:08
此部份一併比照辦理,例板主舉發違法,經司法判決為無違法,
板主會公告道歉,一樣的如檢舉違法,但板主認定不違法,
經司法判決違法,後續一樣依規定辦理。
推 basketballj:推板主 辛苦 01/11 02:20
推 Vicky163099:Y大說得很清楚,推 01/11 02:41
推 busha:我想young的意思是想保障台中版友參加志工安全 01/11 09:17
→ busha:重點我覺得除了是否合乎偶發性的原因之外.. 01/11 09:18
→ busha:該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說出該"組織立案名稱" 01/11 09:19
→ busha:該單位法定"負責人"及相關符合志工的權利與義務.. 01/11 09:20
→ busha:例如:服務訓練、志工保險、服務時數登記... 01/11 09:20
→ busha:若要留下該篇文章,就應該要妥善修改並說明。 01/11 09:21
推 busha:例如一個活動至少有主辦單位而不是只有活動名稱 01/11 09:24
→ busha:如果立案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可跟學校洽談由學校主辦。 01/11 09:25
→ busha:出事才有保障,可能大家認為活動中絕對很安全。 01/11 09:25
→ busha:但一個完整的志工保障,是包含出發與回家的路途中... 01/11 09:26
推 busha:若都無法提供保障..就等於義工或者版友熱情幫助 01/11 09:29
→ busha:實在不算是志工... 01/11 09:29
→ busha:因為本身也曾參與及舉辦類似活動滿多次的.. 01/11 09:30
→ busha:當初也跟該篇文章裡的情況一樣未跑完成序 01/11 09:30
→ busha:導致衍生出滿多問題..."招募志工"四字不可亂用.. 01/11 09:31
推 busha:等等young是檢舉沒有立案證明...跟版主的裁決無關呀 01/11 09:36
→ busha:至少要友舉辦的相關證明或至少要有他們的團體名稱吧!!! 01/11 09:38
在此補上說明:
1. 義工與志工的認定並非該y板友所述。
義工需有一定之義務存在,例學校的義工媽媽。
「志願」參加是可以說不到就不到, 說中途離開就離開,「義工不行」。
2. 志工部份因志願服務為主,無任何強迫性行為,當初立志願服務法的來由,
其目的不是要規範像本例之類似案件,而是要強制有徵志工的機關團體,
為這些志工設定相關認證、權責才立法,所以才會再法條上加入板主引用的
第二條,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參考相關說明:http://ppt.cc/cumr。
再確認板主的說明是否不宜,謝謝。
推 busha:版主所以我再推文的內容寫說算是義工或版友熱情幫忙 01/11 10:20
→ busha:其原因是歸究於參加者的心態是義務還是志願幫忙 01/11 10:21
→ busha:另外的確如版主說明志工如同志願服務 01/11 10:22
→ busha:但是現行法條規定招募志工就應該要有一定機關組織 01/11 10:23
→ busha:我也舉個之前遇到過的例子 01/11 10:24
→ busha:就如同有一天突然有人在PTT上面募款... 01/11 10:24
→ busha:但依據法規事要有申請募款帳號之身分,才可以募款... 01/11 10:24
→ busha:難道就要依因為此屬板友熱情捐助...故不涉及勸募條例嗎 01/11 10:25
→ busha:其實最主要的就如同其他交易文 至少要有主辦單位 01/11 10:26
→ busha:活動負責人...以保障台中版友熱心參與志工的權利 01/11 10:26
→ busha:重點就是不可使用招募志工...另外就算要協助.. 01/11 10:28
→ busha:其資訊也不明確...尚需補足 01/11 10:28
@ busha
板主的職責就是依目前板規管板,有違板規就處理,無違就說明無違的點。
後續種種... 說真的這不是板主可以管的。
再,一樣的,如果認為板主的裁決有問題,可以到組務申訴或檢舉,
該案例y大也至組務檢舉,剩餘的部份就靜候裁決就好了。
推 busha:台中版規好像沒明確訂定相關規定耶...版主辛苦了 01/11 10:43
推 youngpool:義工的權利與義務是與服務對象與內容有關連 01/11 13:48
→ youngpool:有些工作內容其實應該被稱做為志工 01/11 13:48
義工跟志工在法律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 youngpool:更真正的志工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01/11 13:49
→ youngpool:並有著志工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服務及使用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01/11 13:49
→ youngpool:網頁中段的(一)總則適用問題→第二條(適用範圍) 01/11 13:50
→ youngpool:裡面也有寫到 01/11 13:50
→ youngpool:非正式部門的服務行為被排除在志願服務範圍之外。 01/11 13:50
→ youngpool:既排除在範圍外,則不符合把法所列訂志工之規範 01/11 13:51
→ youngpool:當然也不享有,相關保障 01/11 13:51
→ youngpool:今天原文就是處在這個地方,所以他不能說他徵的是志工 01/11 13:51
→ youngpool:你當純就徵求好心人來幫忙就可以 01/11 13:52
→ youngpool:你徵的是"志工"就會是一個很沉重但很有意義的事情 01/11 13:52
y大上面說的徵求好心人,就是徵志工阿! 是相同行為
法律的規範本來就無禁止此類相關,故可光明正大用何必要東躲西藏?
法律上規範本就說明的非常清楚,受志服法規範的志工與不受志服法規範的志工,
本來就是不同的,所以才有第二條的適用範圍。
白話文的解釋表示,我只規範此圈內的志工,其餘志工不受此法規範。
所以,本案此例依上述相關說明,還是不違法。
站在板務的立場,板主儘可能將有爭議的地方陳述清楚,給予正確資訊。
因該案己至組務檢舉,故後續板主部份不再回應,靜待組務裁決。
--2014.01.11 15:25
→ laechan:志工跟義工本來就不同,用字很重要,這不就是歷來的堅持嗎 01/11 14:15
※ 編輯: gun5566 來自: 114.33.42.8 (01/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