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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禧專欄】時代變遷憲法也要因時制宜,——淺談修憲制憲之法理(上)。 台灣日報 2004.6.21 最近一年來,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規定,已逐漸難於因應台灣當前實施 憲政之時空生態環境;特別是,我國現行體制既是內閣制、又非完全具備內閣制之重要機 制,同時又像是總統制,卻未完全賦予總統以總統制之重要權能;以致當國會的多數黨與 政府執政黨,分屬不同而對立之黨派時,國會與政府之衝突對立,就因欠缺制衡解決之憲 政機制,常僵持難下、束手無策。於是制定新憲徹底解決,或修改憲法溫和改善之議論, 就因焉聚訟盈庭、無時或輟。然若蒐集各方論說,尋稽其見解、析繹其法理,輒常不免感 嘆,台灣在研析談論制憲與修憲之法理與限界上,實在猶然淺陋貧乏,有待努力提升。 按惟憲法原就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整個國家社會之法體系都必須以憲法為「母法」, 違憲的法律與命令一經違憲審查,每難逃避「違憲無效」之命運。因此,過於大幅度的修 改憲法,尤其修改了憲法的原理原則,或比較憲法上普世價值規定時,不僅在學理上因自 律背反法理學原理,非憲法學主流通說所能肯定認同;而且在實踐上也會大大地扳動整個 國家社會法體系,因此,本就應該敬謹其事。至於重新制定憲法,因其影響國家社會體系 以及憲政實踐,更是深遠鉅大,當然更應臨淵履冰、嚴肅以對。 制憲反應當時政治諸力 然而,盱衡世界憲法史上之演變,可知憲法本質上有如日本當代憲法泰斗小林直樹所 論:「憲法既然是屬於法律之類,就如其他法律會隨社會變遷而變遷,不可能成為百世不 磨之大典。實定憲法雖然類多就有關統治原則或基本制度等一般規定,作概括性列入,希 冀能耐較長時間之推移變化;但是衡諸實際,畢竟不可能制定得那樣理想,使之能適應各 種社會變遷。」 事實上,美國公法學名教授魏亞(K.C.Whear)更單刀直入地論述謂:「憲法乃是制定 憲法當時,運作不息之政治、經濟、社會諸力,所形成平行四邊形之諸力綜合的反映。」 從而,憲法之制定,每每是反映制憲當時客觀環境下之「政治諸力」(PoliticalMights) ,而有時間與空間構成生態環境之限制。職是之故,不論是較具理想性的憲法草案之草擬 者,或是較為務實的憲法法典的制定者,或者是憲法基本思想哲學之創始者或擁護者,如 何期望其所制定之憲法,會具有永遠的妥當性,而天長地久、百世不磨。 配合變遷不會造成動亂 不過,現實上,在憲法制頒實施後,經過一段時日,必然會產生政治、經濟乃至社會 諸力之變遷,而使憲法之規定與憲政之實施,產生差距,憲法因而常會遭逢不同時代、不 同環境之政治黨派或一般民眾,要求「修改」或「重新制定」之命運。 抑且,在一個國家社會中,反映構成憲法之「政治諸力」常會發生「憲法變遷」 (Verfassungswandlung) ,使憲法產生憲法規定與憲政實施之相當差距。此時若無「憲 法變遷」之「憲法底因應方式」去做調整及適應,則會形成憲政危險,導出政治、社會的 失序、動亂。而此「憲法底因應方式」,評言之,即在憲法規定與憲政實施之差距較小時 ,可借憲法「習慣」之形成,有權機關之憲法解釋,以及修改憲法等方式來因應。惟當憲 法規定與憲政實施之差距,已大到以憲法習慣之形成、憲法之解釋與修改,都無法調適因 應時;則必須以重新制定新憲法,使之完全或大致與憲政實施之新環境,能同步變遷;庶 幾憲法規定與憲政實施,能大致符合而不生憲法危機、避免國家社會動亂失序。 馬英九主政的台北市府如今為了區區一百多億健保費補助,積欠多年、賴帳不繳,還 要糾眾對抗中央與法院,說什麼「兩人吃麵,不需要替隔壁付帳」,「台北市不需要為轄 內企業的非台北市員工、眷屬付補助健保費」,這莫非在挾持台北辜負台灣? 2004-06-21【台灣日報】 -- 相信台灣,相信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