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pptt ([i-a-p-p-t-t])
看板TamShui
標題[閒聊] 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時間Mon May 24 18:40:33 2010
沒錯,你沒看錯標題,發現古物也許比較好的方式是佔為己有。
不然真的會吃上官司。
滬尾文史工作室的紀榮達老師,最近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告訴,
罪名是「不當得利」8萬3千多元。事情是這樣的:
有人通報紀老師的工作室,說有發現古物。紀老師於是去把
那些古物搶救出來,放在某古蹟建築內,並通報文化局。
那棟建築因縣府「另有規劃」而被夷平,夷平之前,
文化局要求紀老師把那批古物另移它處,但紀老師認為既然已經
通報文化局,應由文化局處理,於是不去理它。
因為拆除在即,文化局於是僱用工人搬移到租用的貨櫃內存放。
這8萬多元就是搬遷費用與儲存費用。
文化局反過來,根據民法808條主張「埋藏物之所有權在未認定前
應歸屬發現人」,也就是說,文化局主張那批他們還沒完成認定
的古物是屬於紀老師所有,紀老師要出錢保管,而紀老師不理會
他們的要求,讓他們出了那筆費用,就是「不當得利」。
這官司還在進行中,我是昨天聽人家轉述的。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只有一個心得:
如果發現古物,然後去通報台北縣文化局,
這種行為簡直是愚蠢無比,因為誰能知道他們要花多少時間認定?
而這段時間你不但要花錢替他們保管,更恐怖的是,不保管
還會被文化局告「不當得利」。不過8萬多塊,台北縣文化局
不但想吃百姓豆腐,甚至不惜花好幾萬的律師費來告百姓。
當你發現古物的時候,請務必三思,私吞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熱心文物保存可能反而惹禍上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不是好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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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93.4
推 RENTON:好賤.真的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220.137.146.63 05/24 18:49
→ attentiontsf:我覺得你聽到的應該只是一造之詞 114.42.202.242 05/24 18:58
→ iapptt:樓上,有認識媒體的話請他們兩造都採訪 220.133.93.4 05/24 19:15
→ iapptt:紀被文化局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我看到複本 220.133.93.4 05/24 19:16
推 litt1ecute:推紀老師 單純的文史老好人 不過就這幾 112.104.208.67 05/24 19:34
→ litt1ecute:年看北縣府的狀況 其實不意外耶 112.104.208.67 05/24 19:35
推 f57915:還有後續報導嘛 61.217.244.83 05/24 20:29
推 Epiphone:文化局主張紀老師所有的東西不只古物114.198.176.114 05/24 20:45
→ Epiphone:還有他的私人物品..114.198.176.114 05/24 20:46
→ Epiphone:而且它存放的地方是屬於公家的空間114.198.176.114 05/24 21:41
推 attentiontsf: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沒錯 但也要兩造 114.42.202.242 05/24 23:31
→ attentiontsf:兼聽 算了 我還是PO文好了 114.42.202.242 05/24 23:36
推 veryabel:文化局可以再誇張一點...... 122.116.175.68 05/25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