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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推文中的P版友 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載有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其主要目 的是希望仲介業者於接受委託時,要求委託人(賣方)據實填載,並於說明欄內詳實敘明 經過情形,以供買方判斷是否購買之參考,但該契約書範本係屬一種「行政指導」,並無 強制規範之效力。現今部分法院也已認為,是否屬於凶宅已經成為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 並影響交易價值甚鉅,賣方或仲介業者應負有告知的義務。如未告知,應屬交易上之重大 瑕疵,買方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民間所稱的凶宅 即為 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妳所言之 自然死亡排除在外 原po之主張亦即在法律實務上有其解除契約的請求權 資料來源: http://0rz.tw/AbYp6 供您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45.201
wilsmart:打臉文 XD 09/02 09:43
mico409:腫了 可以不要打了嗎~ 09/02 12:07
cloudie:好腫唷~~ 但是看不懂的人就是不懂吧!! 09/02 16:08
kusoex:清楚明瞭,聽見好大的巴掌聲XD 09/02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