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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校外技藝指導老師指導費」發放原則 ◎ 申請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四日 ◎ 繳交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前務必繳回,否則視為棄權 一、學生社團聘請校外技藝指導老師申請指導費依據: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 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社團者: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學生社團聘請校 內、外技藝專家協助指導,需符合社團宗旨」。 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二次以上: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 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學生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技藝專家,應每週指導該學生社團活動 至少一次為原則」,由本校行事曆統計每學期約十五週,扣除假日及考試,技藝指導 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二堂課以上。 四、其他申請條件:(1)技藝指導老師任期至少一年。( 2)已繳交社團章程及基本資 料卡者(3)申請活動應符合社團宗旨 五、申請方式及所需附資料:將由有實際需要聘請技藝指導師之社團,向本組辦理登記並 檢附下列資料: (一)活動申請書:格式與一般申請活動報告相同,經社團老師同意且活動場地確定 (二)填妥課程配當表 (三)填妥技藝導師資料表並詳細說明社團應聘請技藝指導老師之理由 (四)技藝指導老師身份證影本、郵局存簿影本(校內老師為無給職) 六、領取指導費時應繳交每次活動照片,照片中需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以為憑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