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校外技藝指導老師指導費」發放原則
◎ 申請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四日
◎ 繳交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前務必繳回,否則視為棄權
一、學生社團聘請校外技藝指導老師申請指導費依據: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
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社團者: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學生社團聘請校
內、外技藝專家協助指導,需符合社團宗旨」。
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二次以上: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
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學生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技藝專家,應每週指導該學生社團活動
至少一次為原則」,由本校行事曆統計每學期約十五週,扣除假日及考試,技藝指導
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二堂課以上。
四、其他申請條件:(1)技藝指導老師任期至少一年。( 2)已繳交社團章程及基本資
料卡者(3)申請活動應符合社團宗旨
五、申請方式及所需附資料:將由有實際需要聘請技藝指導師之社團,向本組辦理登記並
檢附下列資料:
(一)活動申請書:格式與一般申請活動報告相同,經社團老師同意且活動場地確定
(二)填妥課程配當表
(三)填妥技藝導師資料表並詳細說明社團應聘請技藝指導老師之理由
(四)技藝指導老師身份證影本、郵局存簿影本(校內老師為無給職)
六、領取指導費時應繳交每次活動照片,照片中需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以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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