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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xcvc (找房子)》之銘言: : 目前我是學校的現任組長,但其他老師都沒有意願當組長 : 我們也沒有輪調機制,就由我這個菜鳥來當 : 我擔心我呈上簽呈 主任和校長也不願意簽 : 因為他們傾向由我來接,這樣一來是不是表示 : 就算我不接聘書,也是直接由我來做 : 想請問大家, 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怎麼辦? : 謝謝大家的幫忙~~~~ 教師法第十七條有規定教師的義務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並未提及當組長是義務 只有說導師是義務 所以說你死不接組長 學校也無可奈何 只是會黑掉或者考績給你打乙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3.80
Jacky0806 :不過第七款 要看學校依什麼條文讓你做行政工作 06/19 21:36
Jacky0806 :但參與行政工作並不等於一定要接組長吧 06/19 21:38
Jacky0806 :協助行政也算是參與 06/19 21:39
arsa :第7款就卡死你了! 還要什麼法令! 06/19 21:55
arsa :組長,主任只是"行政工作"中的職務名稱,不要想太多@ 06/19 22:00
arsa :各級學校的組織員額配置,明確規定那些職務要由"教師" 06/19 22:05
arsa :兼任~ 06/19 22:07
arsa :所以不要拿自己的工作跟學校玩,行政訴訟很麻煩的~ 06/19 22:08
Jacky0806 :"參與"的定義 請國文老師來解釋清楚 06/19 22:27
Jacky0806 :明確規定那些職務要由"教師"兼任 這不代表就是義務 06/19 22:30
sandwich1028:"只是會黑掉或者考績給你打乙等" 如果不在乎這個那就 06/19 22:41
sandwich1028:無敵了..不過很少人不在乎考績吧.還有.死不接當然可 06/19 22:42
sandwich1028:以.但校長主任心眼夠小.真要搞你有的是機會 06/19 22:43
FT6034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06/20 08:48
FT6034 :我的聘約中有提到校長得聘任教師兼任行政工作 06/20 08:50
shann2003jp :"得"聘任是當然的啊,問題是教師"須"接受嗎? 06/20 14:33
shann2003jp :我覺得其實是有模糊的空間.... 06/20 14:34
cuctus :還要看縣府的行政命令 嘉義縣可是明白列出來喔 06/20 15:48
silentsand :以前省教育廳時代有給基隆市解釋函,提到校內人事權屬 11/14 10:54
silentsand :於校長,任何人或人和組織不得以法規限制此一部分的權 11/14 10:54
silentsand :力,也就是校長握有人事權,而依此職務分配辦法是違法 11/14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