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oun (skyoun)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代管遊戲機請家長領回,算侵占?算搶奪?
時間Fri Nov 18 09:57:00 2011
※ 引述《WILLIEYEN (數學老師)》之銘言:
: 今天有家長來學校
: 因為學生帶掌上型遊戲機到學校玩,被導師發現後代管
: 並通知家長來領回
: 隔天家長來學校要告老師搶奪(或侵占)
: 請問導師有犯了以上那一點呢?
: 或者導師這樣並無任何違法,是站得住腳的?
: 還有該家長動不動就在聯絡簿上說"已進入法律程序"請導師回覆
: 導師就得要為了這個小孩規規矩矩的寫大長篇
: 請問動不動就用法條說要告老師,或說已進入法律程序,算對老師的恐嚇嗎?
: 如有人懂得法條,可以用法條教一下遇到此事該如何引用法條自保呢?
教育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
第1項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2項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
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
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第3項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
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第4項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
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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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3項,是您沒收的依據
這條與民法上侵占、搶奪之間的法律糾纏,那是教育部的問題
但請注意
1.「暫時保管」的「暫時」不要過久,建議一週內處理完畢
2.找個信封,把東西裝進去,封口請學生簽名,統一收在安全的地方 (減少爭議)
3.通知領回,先用連絡簿。
如果不領回,建議用公文形式之通知限期領回,並註明逾期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用公文,行政系統不能不知情;有通知送達之證據力
4.千萬不要很生氣的破壞,或自行丟棄
5.不要借其他人(或同學)觀看或使用
至於家長,
1.送他一本法學緒論
(參見: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特殊法優於普通法)
---> 說笑的,沒事犯不著花自己的錢,去提高對立程度
2.「已進入法律程序」?
新聞看多了!傳票呢?律師存證信?
這就跟跑去法院「按鈴申告」一樣的笑果 (新聞教的,好像要告的人都要去按一按)
他多寫幾次,你大概就可以依據這個申請醫師證明「精神耗弱」.....
法律上,還可以告他騷擾
(最好不要,除非情形非常嚴重,也不大容易成立,您也容易被貼標籤)
3.很生氣?
如果您在聯絡簿上寫「已進入教育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條處理程序」
這也是合法的「驚嚇」,至於法律效力?
只有通知的效果,不影響「暫時保管」效力 (「暫時保管」授權,不因有沒有寫而改變)
照前面這種寫法,也只是升高對立
依社會對教師的期望,上了新聞,你覺得社會會站在哪一邊?
(例:家長哭哭啼啼,說沒讀過啥書,被惡師運用知識逼迫......)
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社會觀感不佳
還是改寫成「依照教育部規定,暫時保管OOO物品」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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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40.44
※ 編輯: skyoun 來自: 122.146.40.44 (11/18 09:58)
→ skyoun :沒有通知書格式,正式通知的效果而言,公文足矣 11/18 10:01
→ skyoun :至於律師存證信?放心,很難收到的 11/18 10:03
→ skyoun :律師會跟他收鐘點費,然後告訴他「不要做白工」 11/18 10:04
→ skyoun :家長若堅持要寫,律師會收更多錢(足夠再買一台電玩) 11/18 10:05
→ skyoun :寄出存證信--->效力也僅止於通知 11/18 10:06
→ skyoun :您只要舉證「對教學有影響」就可以了 11/18 10:07
→ skyoun :或「對學習有影響」 11/18 10:10
推 spider :你覺得這真讚 11/18 10:39
→ skyoun :再來二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看看「進入法律 11/18 10:48
→ skyoun :程序」,走到哪個「程序」? 11/18 10:49
→ skyoun :碰到怪獸,笑笑就好,別對這種字句太認真 11/18 10:50
推 cecilialiu :讚! 11/18 10:54
推 ppsj :不推不行 11/18 10:59
推 bwzhan :「依照教育部規定,暫時保管OOO物品」就好,不用製造 11/18 11:24
→ bwzhan :對立!! 這篇很推薦 11/18 11:24
推 polo0510 :推 最近我班上撿到兩本A漫 請問權責單位是算誰? 11/18 11:37
推 cochon23 :大推。清楚實用。 11/18 13:02
推 tintinlinlin:請s大推薦老師必讀的法條...... 11/18 15:07
→ skyoun :拾獲物品,交給學務處(訓導處),公告招領 11/18 18:06
→ skyoun :校內算便宜行事(沒有明顯依據),但不違法 11/18 18:07
→ skyoun :如果公告後沒人認領,不應丟棄,建議送警察局 11/18 18:08
推 cing2203 :推!!謝謝S大。 11/19 12:31
推 osaka80 :讚! 11/20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