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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nni468 (呵呵)》之銘言: : 請問跟學校簽約一年 : 下學期不想代理,因為家裡有事 : 跟學校反映下學期不能代理,12月中已告知學校 : 學校說要找到人才可放人 : 但學期末都要結束,學校還沒找到人 : 我不想直接走人,但我真的沒辦法下學期繼續待學校 : 請問要怎們處理比較好 : 感謝 代理教師是屬勞保的,先暫且援引勞基法吧 勞基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 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 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以公務人員視之,規定只會更嚴苛...... 單純以老師觀點,離職前也應該告知 既然「家中有事」,那應該就是個正當理由 直白的遞出書面辭呈吧,並敘明你的困難點,學校通常也不會特別為難你 不告而別是個爛主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47.42
runni468 :我沒有不告而別,我已12月中告知學校 01/04 23:55
runni468 :12月底提出辭呈,但學校不簽 01/04 23:56
runni468 :學校說要找到人才簽,但我想要學期末就拿到離職同意書 01/04 23:56
runni468 :真的沒辦法下學期待學校代理 01/04 23:57
skyoun :提出書面辭呈,你已經達成「告知雇主」 01/05 08:00
skyoun :公開會議時,再公開口頭請辭,並說明您的困難點 01/05 08:02
skyoun :讓請辭成為學校公共事件 (沒找代課,全校要分攤課務) 01/05 08:03
skyoun :期末校務會議再提一次 01/05 08:03
skyoun :可用「臨時動議」程序時間發言,其中述及12月已請辭 01/05 08:04
skyoun :重點放在「家中困難」與「已經請辭」,莫強調"不簽" 01/05 08:05
skyoun :一方面產生證人,一方面造成輿論 01/05 08:06
runni468 :謝謝s大,也造成學校困擾真是抱歉 01/05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