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ychue (威利)
看板Teacher
標題Re: [分享] 導師法律責任有多大?--判決書分享
時間Tue Feb 28 18:25:49 2012
看了jungjungjung、plancklin兩位的討論、切磋
其實我心裡還是很疑惑,究竟「校園環境」的教師權責有多大、多少
我想,「大部分」擔任教師的同仁,都不是沒有責任、沒有愛心的
只是大家(包括區區、在下、小的、我)對於校園內教師該負擔的責任有所擔憂
畢竟若以國中的環境而言,隨時會發生什麼事也沒有人可以預料
若每次發生事情,追究起責任都要老師負責
那想要一輩子奉獻教育的理想,勢必很容易會被打消的
或許適度的釐清權責歸屬,是可以讓老師更清楚自己每個時刻該做的事
例如:站導護的時間,導護現場和班級教室,兩個空間的管理責任
下課時間,學生事件的管理責任
怕的不是老師不負責,而是權責沒有清楚的說明
而我也很好奇,像導護、下課管理、午餐督導等事項
為何不能有明文的規定?
或者板上有沒有全國教師會的幹部,這些權責問題,難道不能提請詳細的法律說明嗎?
在板上看久了這系列主題的討論後
心裡多少會多一些疑惑、擔心
1.如果哪天因為需要站導護,而班上學生出事,我被告怎麼辦?
2.如果哪天因為我站導護,而學生被違規車輛撞傷,我被告怎麼辦?
3.如果我不站導護,學生的上下學安全要由誰來照護?
4.下課時間如果我不在教室(通常老師都不在吧),結果學生受傷,我被告怎麼辦?
就算你叫學生不要玩危險遊戲,也不代表他們就真的都不會玩
這些擔憂,好像都很自私自利
可是,說真的,我真的沒多少家產可以賠人
我只是想說,難道這些我們無法預料的事情,難道真的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嗎?
或者是有更清楚的權責歸屬嗎?
※ 引述《jungjungjung (jung)》之銘言:
: 教育部 函
: 受文者:臺中縣教師會
: 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
: 附件:無附件
: 主旨: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 ,有無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書函辦理
: ,並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號函。
: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
: 任導護之規定。
: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
: 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
: 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 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
: 正本:台中縣政府
: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中縣教師會、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 部長 杜正勝
: 看說明2 3
: 教育部函認為依法 教師雖無義務 但只要訂入聘約教育部認為適法性沒有疑義
: 這是契約的義務 非依法的義務
: 教育部見解有跟p大說的公文一樣嗎
: 行政契約無需法律保留這是多數學說 實務 和釋字348說的
: 釋字348
: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核准,由教育部發布
: 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
: 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
: 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
: 利益,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
: 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
: 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
: 。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
: 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理由書
:
: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
: 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
: ,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
: 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
: (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
: 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
: 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於第十四
: 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外
: ,並應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均為確保自願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
: 照約按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完成服務,以解決上述困難,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
: 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
: 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
: 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從而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
: 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一直在講法律保留 學術可探討 在實務上就不採啊 一直主張少數見解
: 說你是這樣做事ok的快衝
: 我也沒看到醫生公費生契約被大法官認無效為 他也沒有法律授權
: 或被認為違反誠信 公平 還認為要依誠信履行契約
: 釋字443不是專對行政契約做的解釋 348講這摸清楚
: 走出teacher板 就知道誰的論理較合乎法理
: 言盡於此 本人以後對此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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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79.74
→ stdm70 :規定的太清楚,上面就沒有上下其手的空間了~~~ 02/28 18:33
推 niner9163 :雖然說需要規定的事情太多,一項一項逐步建置總比 02/28 18:34
→ niner9163 :怕麻煩怕不周全所以全部不做來得好 02/28 18:34
推 osape :記得不站導護有個判例是沒有責任,因為不在現場 02/28 18:36
→ osape :因站導護被告的不只老師,還有義工媽媽和義交 02/28 18:37
→ osape :好像是因為法官認為,一般民眾沒有交通指揮權 02/28 18:38
→ osape :因越權指揮交通而出事,這些人員就有事(老師義工義交 02/28 18:39
推 SanPate :重點在聘任契約的明定與否 02/28 20:26
推 chrisxmen :因為規定清楚,就不能叫老師盡最大的義務 02/28 20:27
→ chrisxmen :負最大的責任,但是享最少的權利囉,模糊才好愚民阿 02/28 20:27
→ plancklin :上級不講清楚這樣才會有老師傻傻的自己扛賠款啊 02/28 21:24
推 adware :你的第1個問題已經發生過了喔 02/28 21:49
推 FSLin :支持立法要求 02/28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