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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lmjh.chc.edu.tw/uploads/7f000001-1ecc-987a.pdf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茹 電 話:(02)77366346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3月6日府人給字第1010060355號函。 二、查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及94 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函有關本部94年6 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 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 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 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 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 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次查本部 100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 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有關學校辦理校慶、運 動會、畢業典禮等活動等未實際授課情形,得否發給超時 鐘點費疑義,決議仍依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 40088847號函及同年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 函辦理。 三、再查本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B號函略 以,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 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不得 發給超時鐘點費。審酌上開函規定與上開94年6月24日會 議意旨不符,爰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至專任教師因公差 (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衍生鐘點費支給疑義,本部 業另案研議,俟有具體結論後,再另行回復。 四、另查本部101年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 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 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併予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嘉義市政府(兼復貴府101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11500434號函)、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人事 處、本部國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