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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茹
電 話:(02)77366346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3月6日府人給字第1010060355號函。
二、查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及94
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函有關本部94年6
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
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
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
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
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
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次查本部
100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
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有關學校辦理校慶、運
動會、畢業典禮等活動等未實際授課情形,得否發給超時
鐘點費疑義,決議仍依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
40088847號函及同年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
函辦理。
三、再查本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B號函略
以,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
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不得
發給超時鐘點費。審酌上開函規定與上開94年6月24日會
議意旨不符,爰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至專任教師因公差
(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衍生鐘點費支給疑義,本部
業另案研議,俟有具體結論後,再另行回復。
四、另查本部101年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
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
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併予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嘉義市政府(兼復貴府101年1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11500434號函)、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人事
處、本部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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