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ndycheng (學校宅。)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請問公民老師仲裁的問題
時間Tue May 8 21:07:34 2012
一樣,菜鳥一枚,獻醜了,如有錯漏請多指教 :)
先釐清調解與仲裁的內涵
紛爭解決途徑有二,司法與非司法上的權利救濟
司法--訴訟
非司法--和解、調解、仲裁、訴願
^^^^ ^^^^
(一) 調解
1. 定義:當事人權益受損,出於自由意願,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
2. 類型
(1) 行政機關調解
A. 調解委員會--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之刑案
B. 聲請成立,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亦即得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調解
A. 強制調解:對適宜調解之民事案件,法院得裁定強制調解,
調解破裂始得進行訴訟。
B. 任意調解:訴訟進行前或中,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調解,則訴訟程序先行停止。
C. 訴訟上調解一經成立,即等同法院判決,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 仲裁
1. 定義:雙方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有關現在或未來得依法和解之事件,
交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2. 類型
(1) 強制仲裁:就法律規定適用之民事紛爭,強制適用仲裁程序。
(2) 約定仲裁:當事人自行交付公正第三人仲裁,無公權力介入。
3. 效果:仲裁成立,送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得聲請強制執行。
4. 重要案例:蔡依林與舊東家合約糾紛、拉法葉艦案。
調解與仲裁,皆為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綜上所述,兩者大致上的區別為
1. 是否須經先行協定
2. 案件性質
3. 受理人或受理機關
4. 與判決同等效力之途徑
※ 引述《pay08 (挖)》之銘言:
: 我是被配課到公民的地理老師
: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公民老師 請幫幫我 謝謝
: 公民二下第五章談到權利救濟
: 當中的仲裁課文是這樣說的
: 「指雙方訂立協議,不透過法院,而由具備相當法律或專門知識
: 的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解決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 多運用於商業行為上。」
: 那仲裁和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 不都是找一個人去橋的嗎,而且橋完的判決和法院都有相同效力
: 那調解就好啦 ?為什麼還要有仲裁的出現
: 有公民老師可以看懂我的意思嗎?
: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thanks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24.153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4.153 (05/08 21:09)
→ yachenchou :簡單來說,兩者都是解決紛爭的途徑。但經仲裁方式的 05/08 21:19
→ yachenchou :案件,多半較具專業性。 05/08 21:21
→ cindycheng :yes! 且通常是商業案件。 05/08 21:23
→ Jocelyn0125 :不知道能不能白話的這樣解釋 就是這兩者像是一個 05/08 21:28
→ Jocelyn0125 :老師解決學生吵架 一個像是球員衝突時裁判解決問題 05/08 21:30
→ Jocelyn0125 :老師像調解單位具權威 裁判具專業知識解決問題 05/08 21:32
→ cindycheng :其實對象是國中學生,這些我們知道就好了...這樣似乎 05/08 21:34
→ cindycheng :是講太多了XD.. 05/08 21:35
→ Jocelyn0125 :前者解決普遍性問題 後者解決專業性問題 05/08 21:35
推 mnbb :仲裁要錢!!!~~~調解免費!! 05/08 21:59
推 just007 :推樓上 也推這篇很專業 仲裁好像以前國中沒提到 05/09 23:29
→ just007 :也許可以舉 NBA因薪資仲裁而封館 的例子來介紹~ 05/09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