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FIN ( 這週六 幸福)》之銘言:
: Hi, 各位前輩
: 小弟我是私立學校教師,我患有憂鬱症,但服藥控制良好,已開連續處方簽兩年
: ,病情算是穩定。
: 今年的聘書上面,多了一條條文(如下)
: 二十: 教師於聘約有效其間,患有法定傳染病、憂鬱症、躁鬱症或其它精神疾病
: 足以影響校務推動及教育工作,學校得解聘,以保護學生受教權。
: 小弟想問的是,學校這樣合法嗎?還是只是為了開除憂鬱症教師找法源?
: 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這是法條規定,沒辦法改(除非修法)
1.所以老師在怎麼憂鬱都不能去看病,不能留下記錄。
2.已經去看病並留下記錄的。就要分兩段討論
(1)患有法定傳染病、憂鬱症、躁鬱症或其它精神疾病
(2)足以影響校務推動及教育工作
也就是你的病,如果沒有影響你的教學工作,也不能解聘。
不過說歸說,怎樣叫影響教學工作?
他把你所有缺失都挖出來,然後推到因為你有憂鬱症的關係,所以才有那些缺失
(那些缺失可以很難避免,或其他人也都會犯),但硬要排斥你的就這樣講,
你也沒辦法,畢竟權力掌握在他們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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