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pik (ca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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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國小-介聘至他校擔任專任輔導教師?
時間Fri Jun 22 20:50:48 2012
※ 引述《ocb753 (dogfish)》之銘言:
: 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五項
: 五、輔導教師:
: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
: 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 輔導教師的編制是外加在依班級編制的員額之外
: 問題來了:
: 1.哪天輔導老師倦勤了...有沒有回任科任教師的機制??
: 2.不排課或比照主任排課...那寒暑假是不是要上班??
這法條已經修改了喔
(目前最新法條生效日期為101年8月1日,也就是下學年度開始實施)
詳細法條可以看這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6
說明:※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準則 100.07.06 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3 條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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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條明定這樣,確沒有罰則,也沒有明定擔任輔導教師條件及資格。
所以學校如果混的話,隨便找幾個老師登記為輔導老師也就蒙混過去了。
反正依照法條規定,要設幾個就設幾個,
至於工作內容,抹哉樣!
工作成效,抹在樣!
輔導教師權力,抹哉樣!
輔導教師義務,抹哉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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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什麼都抹哉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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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遇到什麼情況
舉例來講:
導師轉介過來的學生,依照理論,導師屬於一級輔導,輔導教師屬於二級輔導,
二級輔導可以要求看一級輔導資料嗎?輔導老師有權力要求嗎?
一級輔導資料沒有的話,二級輔導老師可以拒接嗎?
其次二級輔導教師在接個案時,需不需要邀求個案級家長簽個別諮商同意書?
個案或家長不同意的話,二級輔導教師有權力強制輔導嗎?
輔導教師是否必須遵守心理師法及倫理?
不用遵守的話又有和權力獲取學生個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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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今年是輔導機制正式落實的起頭,所以很多法律問題根本都妾身未明,
也可能導致輔導教師現在或未來犯法(未來如果明定法律,造成現在各校依照
自己規則運作而犯法,那就得不償失)
------------------------以上是輔導教師現今面臨的困境----------------
希望上述實況不要嚇到有意願擔任輔導教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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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vagrant6080:專業!! 06/22 21:02
推 iamiam :本文說的正是我考慮的點,專輔的職責不知會不會被無 06/22 21:26
→ iamiam :限上綱,權利義務在哪裡都妾身未明 06/22 21:27
這個問題,可以看我下一篇文章的討論。
※ 編輯: capik 來自: 125.233.249.228 (06/22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