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2323 (冷凍魚)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高興接,接;不高興接,也要接!
時間Thu Jul 12 09:06:22 2012
轉一篇網路上的文章給大家參考,內容正確性可以再討論,不過應該可以提供
另一個角度來看強制教師兼任行政的適法性。
原文網址:
http://tsc.kta.kh.edu.tw/shen%20su/oldnew/95/950810.htm
上色附註版:
薛老師您好:
在敝人任教公立高中發生此一現象,一位同事
(強者我同事)已兼任組長二
年,因業務繁重且已服務滿二年,希望能輪替休息,但因該處室主任亦有辭行政
職務打算,校長便以主任辭職,組長必須留任,以免業務無法銜接為由,拒絕該
組長的請求,並稱若該組長若不願擔任行政職務,則可辭職。
該校並無行政輪替相關制度,其他同事都為這位組長
(我)感到抱屈,請問
像此種情形有無申訴管道或解決方式?懇請給予建議賜教,謝謝。
煩惱的高中老師
============以上教師投書=================
「煩惱的高中老師」您好,
如您所提到的「教師能否拒絕組長工作」一文,該文中舉出的論點應適用於
公立高中,因為文中所舉的《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高雄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皆適用於高中教師。茲節錄該文有關的文字於下:
《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的義務有10款,其中還勉強說得上邊的是第7款:「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中的「行政工作」,然
其義務的履行,需依有關法令方得以實現,就我們所理解者,
尚無強制教師接受
學校指派的組長工作的法令依據。(
教師法中無規定兼任行政義務)
但本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以下稱聘約準則)第8條第1
項則規定:「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而《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4條第2項規定「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遵守聘
約」則為教師法第17條第1款所規定的義務,故
教師除了教師法第17條規定的義
務之外,亦依本市聘約準則有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
教師有遵守地方政府聘約
準則的義務,按照所訂之聘約準則,教師即有兼任行政之義務)
但所謂的「義務」,教師並非處於不問原因方法而得一概接受的完全無置喙
餘地的地位,義務的體現,需得有一套規則或方法,這些規則或方法應符合公平
、正義、理性、誠信、合目的等法律原則,這些原則中或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或有值得討論的廣大空間,然其最低要求則為程序正義。依本市聘約準則第8條
第3項規定:「
學校遴聘導師及兼任導護、行政職務等事宜,由學校訂定有關規
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所以,
學校應先有一套校務會議通過擔任行政
職務的規則,再依該規則公平地要求教師擔任組長等行政職務,如此方有體現「
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的程序正義。如果,您們學校根本連這麼一套規則都沒有
的話,就只能好好拜託老師了,而無權「硬性要求某特定老師兼任」行政職務。
故要求兼任行政職務是,強制要求需有法源依據,在無法源依據下,則回復一般
的人際互動,一方拜託,一方則視情況決定接受或拒絕。(
沒有經過校務會議通
過相關兼任遊戲規則,就不能強迫教師兼任行政)
===========以上回答大家都想知道的問題===========
而您來函提到說「校長便以主任辭職,組長必須留任,以免業務無法銜接」
,可視為校長要求組長留任的理由,然此理由亦無法源依據,且您也到「該校並
無行政輪替相關制度」。故得依上述「強制要求需有法源依據,在無法源依據下
,則回復一般的人際互動,一方拜託,一方則視情況決定接受或拒絕。」而回到
一般的人際互動時,則要求「
若不願擔任行政職務,則可辭職」亦屬無理。
然則,其實校長是要該位教師「自己」辭職,事實上尚未召開教評會或運作
權勢將該位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亦即,不存在迫害教師的行政措施。而根據《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一個
不存在行政措施的申訴是很難成案的。(
校長開大絕是沒有用的,只要教師不主
動辭職,他想解聘就必須召開教評會,而這種事要提出成案是很困難的)
但如果,學校確實是因為教師拒絕續任組長,或牽扯其他無關的理由,而作
出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的決議,並獲教育局核准,則當然可依法定管道提出申訴
。(
校長搞小動作,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至於如何解決,有下列方法:
1、好好地跟校長談,但依我所理解的一般人性,這可得小心,因為弄得不好
會有被羞辱的感覺。而且說不定,最後還是乖乖地去接組長。
2、答應校長,繼續努力做好組長的工作。不過,這並不保證校長會感念這位
教師的力挺,不同的人格特性有不同的後續認知及作為。
3、不理會。且看他要如何要這位教師「辭職」。
而上述的種種方法,須視校長及這位教師的人格特質,與其之間的互動而有所
權變。先建議認清自己與校長的特質,也要考量學校內的傳統與氣氛,再決定採取
最小損害的途徑。而您所述並無具體人物,所以只能籠統地回答了
祝教學愉快
高雄市教師會 理事長 獅湖國小 薛宗煌老師
==========以上全文完=====================
重點是在校務會議上大家能不能討論出一個遊戲規則,制度才是關鍵。如果教師們
還是抱持著只要不是我,誰做都可以的心態,那麼這個問題就沒有具體的解決方法
。
我覺得有沒有制度各有利弊,但是如果大家想要什麼權利就要有負起相對義務的覺
悟,不能只要權利不盡義務。學校不只是校長老師們的,學校的主體是學生,能不
能以學生權益為優先考量,攸關著這個學校乃至於整個教育的成敗。試問如果大家
都閃避麻煩事,或者想推給別人就好,那
站在講台上我們憑什麼要孩子們要勇於任
事,不要逃避學習中遭遇的困難?
話說期末時小弟一天中了兩槍,下學期要兼任日夜雙導、教師工會理事長、員生社
理事主席,坦白說,同事比校長還可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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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追求表面功夫的年代,
但我相信堅持走對的路也不會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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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20.55
→ plancklin :同意遊戲規則要先訂好 07/12 09:18
→ plancklin :但不同意擔任行政是權利義務觀念 07/12 09:19
→ plancklin :所謂的不當行政和不能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的連結意義? 07/12 09:20
推 nntz :推~同事比校長還可怕!! 07/12 09:22
→ plancklin :另外建議,把員生社的職務退了吧 07/12 09:23
→ nntz :員生社理事主席應該不會有什麼事,就開會監督還好啦~ 07/12 09:24
推 capik :導師輪替辦法可以入教師聘約,兼任行政是否可以在 07/12 10:03
→ capik :桹ヺ|議通過入聘約,恐怕是無效。 07/12 10:03
→ capik :因為兼任行政人員的聘約人事權,是校長權責 07/12 10:04
→ capik :當校務會議通過校內輪替行政辦法,等於剝奪校長 07/12 10:04
→ capik :人事權,應該是無效。 07/12 10:05
→ capik :所以現在看到各校一般都只看到導師輪替辦法 07/12 10:05
→ capik :而很少看到兼任行政輪替辦法的原因在這邊。 07/12 10:05
→ capik :另外~推一下原PO,辛苦了!替教師謀福利。 07/12 10:06
推 maddman :淚推最後一句..... 07/12 13:09
→ plancklin :除了日夜雙導沒體驗過,其他位置我也都...,你辛苦了 07/12 13:23
推 phterm :同意"要什麼權利就要有負起相對義務" 07/12 15:31
推 zamp :推最後一句啊! 07/12 18:57
→ mychaher :不同意用勇於任事這頂高帽子扣上行政是義務的觀念 07/13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