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教師請假規則 - 第 8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30&FLNO=8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
所以年資是滿七年
※ 引述《myths ()》之銘言:
: 教書今年第八年,前七年都是導師
: 今年第一年接行政,原先的人事說我有國旅卡16000(應該吧)跟休假21天?
: 不過今年新的人事說,我行政未滿一年,所以沒有國旅卡跟休假
: 不過怪的是先前的同事跟我一樣的狀況,一樣有休假跟國旅卡
: 請問到底誰說的對? 有法源依據嗎?可否提供參考給人事...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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