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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twinkle (DEPON)》之銘言: : 幫朋友代問 : 他去年考上正式教師 今年想去讀研究所 : 是利用公餘進修 也就是平日晚上或是假日 : 但是校長卻以 不是教育相關研究所為由 : 不讓他去進修 : 請問這樣也是校長的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的嗎 ?? : 感謝回答 感激不盡 教育部 88.6.23台(88)人(二)字第88066833號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教師留職停薪進修需經服務學校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所稱「同意」應包含「報考前獲得同意」或「錄取後就讀前 獲得同意」,而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同辦法第六條規定,應考慮學校 人員調配狀況,並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審查教師進修計畫後決定是否同意教師進 修,以免影響學校教學或行政工作。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8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 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7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59.183
einskeng :第一部份的函示弄錯法條了,這是留職停薪的 03/01 20:40
einskeng :利用公餘時間的「同意」在目前解釋上是第二種, 03/01 20:41
einskeng :錄取後就讀前之同意權 03/01 20:42
einskeng :另外《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其實是抵觸16條第3款 03/01 21:03
einskeng :在職進修是權利,既然是權利~沒有理由擋 03/01 21:04
einskeng :還有最近剛剛請人事去電桃園縣教育局,教育局明確表 03/01 21:05
einskeng :示,系所跟任教科目不符,沒有法源可以拒絕續薪 03/01 21:06
FT6034 :第一部分是我弄錯了,第二部分的意思是此法無效?? 03/01 21:40
einskeng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屬於行政命令,源於教師法 03/01 21:48
einskeng :教師16-3已經說明是權利,所以如果有老師提訴,被推 03/01 21:49
einskeng :翻機會很大,然後科目部分,現行解讀確實如此 03/01 21:50
einskeng :包含教育部、教育局都不敢要求要跟任教科目一樣 03/01 21:50
FT6034 :教師有權利進修,但是獎勵必須依照行政法規走 03/01 22:30
FT6034 :我這樣的解讀對嗎? 03/01 22:30
einskeng :其實現在獎勵也只剩下改敘...其他好像都沒了>< 03/02 09:53
einskeng :不過教師法中有明訂專科以下教師,待遇用學經歷跟年 03/02 09:54
einskeng :資續薪,這樣我就不知道如果校方不給續薪是否有違反 03/02 09:55
einskeng :教師法了...期待有清楚的人來解說啦 03/02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