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與校長的行政裁量權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
主持。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171888011400.htm
國民教育法
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修正)
第十條(修正)
修正前條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
,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並置輔導人員若干人,辦理學生輔導事宜。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實際需要設置人事及主計單位;其設置標準,由人事及主計
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
增列明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使全校教師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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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落實「校園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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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教師法第17條表示,所有教師皆有擔任導師之責任,且其辦法應在校務會議討論制定之,
但校長按照自己意願選定某某人當導師,某某某人千萬不能當導師!
我們可以認為這位校長已經嚴重違反教師法第17條的法令,也把教育部訂定的「國民中小
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丟在一邊,其中「四、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所以學校本就應該經過校務會議訂定行政輪值辦法,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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