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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自己認知錯誤。只轉貼文章。 --------------------------- 怕被告 教師法律研習 4百人創新高 2012-7-13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13/today-center7.htm 〔記者吳為恭╱彰化報導〕彰化縣政府每年暑假都會舉辦教師法律研習營,往年參加的人 很少,但昨天舉行的教師法律研習營,卻有多達四百多名教師與會,相當不尋常。不少教 師表示,實在是被告怕了,有些家長就是愛興訟,所以想藉此多知道一些法律常識來保護 自己。 這項「教師法律研習營」昨天在縣府第二辦公大樓舉行,縣府邀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院長洪文章、庭長李寶堂、法官胡忠文等人,講述管教學生應注意的法律常識。 今年有四百多人參加法律研習,創下歷年最多紀錄,顯示老師們想要多具備一些法律知識 。邱姓國小老師說,老師現在也是被告的高危險群,對於老師社會地位式微,感到唏噓。 洪姓國小老師表示,現在有些家長太過疼愛孩童,自主性又高,當老師對孩童稍微管教, 若引起家長不滿,動輒被告,甚至有老師只對頑皮的學生說了一句「父母在家都沒管嗎? 」竟被家長提出誹謗告訴,雖然不起訴處分,但也讓老師心灰意冷,教學變得消極。 到場講述的法官指出,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但老師具公務員身分,公務員犯傷害罪, 可是公訴罪,老師們要特別注意。過去台北市發生一起男老師掐女學生鼻子,造成瘀血, 經人舉發後,被檢方提起公訴。 縣長卓伯源也到場致贈感謝狀給台中高分院院長洪文章。卓伯源指出,法令條文刻板,給 人「保護壞人不保護好人」的感覺,上過研習課程後知法懂法,各位老師們就可以知道法 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 教師犯傷害罪是否必然被提起公訴?法律新知,報你知! http://www.chcg.gov.tw/legal/03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bull_id=121324 發布單位: 法制科 (彰化縣法制處) 發布日期: 2012/07/16  聯 絡 人: 李郁霆  聯絡電話: 04-7222151#1722  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第278條的重傷罪以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為傷害罪章中最常 見的犯罪類型,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略以:普通傷害罪及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即須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機關始得開始刑事偵查程序,惟其但書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 務時,犯普通傷害罪者,不在此限,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故意犯傷害罪者,無告訴乃論 的適用,則檢察官應提起公訴。 教師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因學生未如期繳 交及補繳作業,體罰學生成傷,此案例從多數法院判決觀之,因教學非國家公共事務,非 屬刑法規定之公務員,並不適用刑法第287條但書及同法134條的公務員加重規定(花蓮地 院簡上159號判決參照)。 上開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公務員手中握有公權力,亦兼負依法行政之責,若公務員違法 亂紀將破壞政府的形象以及人民對公權力的信賴,而公務員只有在執行職務時為違法行為 始有破壞公權力信賴的可能,所以刑法134條及287條但書皆有「執行職務」或「假借職務 上權力、機會、方法」的明文規定。是故教師犯傷害罪是否必然被提起公訴的問題,應先 檢視教師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所指之公務員,以及教師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另外也 必須符合於執行職務時為之等要件,並非教師犯傷害罪即一律應提起公訴,故有報章、媒 體或部分文章中指稱因老師具公務員身分,若犯傷害罪則將會被提起公訴,依照上述法令 規定尚屬率斷,不可不辨。 以上法律新知供您參考,並期望民眾能知法守法,以維護自身權益,彰化縣政府關心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5/26 21:36)
minghom :謝謝~有看有推! 05/26 22:34
polo0510 :有看有推 05/26 23:04
cing :感謝分享 05/26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