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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ing (@￿)》之銘言: : 敝校最近在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產生了不少爭議, : 問題如下: : 1. 協助行政教師究竟是否行政人員? : 敝校的校長及人事主任堅持是,因此校長有直接任用的行政裁量權。 : (凌駕於導師遴聘辦法) 否,領有行政加給之兼任教師才算 對於此處的行政裁量權解釋也不對 1991年教育部台(80)人字第31127號函: 「中等學校校長與教師之間無上下隸屬關係。」 校長未詢問當事人意願而直接任用,個人以為違反了教師法第16條第七款 而被侵犯教師權益之教師 可以向縣市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 另校務會議的通過的導師輪替辦法,是有教師法和教師施行細則授權形成的學校章則 學校章則才是教師依法該遵守的 校長的行政指導沒有法律授權的約束力 : 2.若敝校的「導師遴聘辦法」規定導師的遴選順序優先於協助行政教師, : 是否侵犯了校長的所謂行政裁量權? 授權校長可於此事做出行政裁量的法可存在? 若無,本無此事之行政裁量權,何來侵害其行政裁量權之說 -------------- 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637 節錄部分 過去我國國小教師採派任制,國中以上教師則採聘任制。派任制是政府依法任用,由政府 發給派令,屬公法上行為;聘任制則係學校(政府)與教師締結契約,由學校發給聘書, 屬公法上契約(過去因為行政訴訟制度不發達,為保障教師的訴訟權,司法實務見解將之 解釋為私法上契約)。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各級學校教師一律採行聘任制, 故有所謂「公教分途」的說法。 ------------------- 簽訂契約的雙方地位平等 不接聘就等於不同意該契約 不接該行政聘書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madeint :31127文中指的是中等學校,小學是否也一併適用? 06/07 01:07
請注意這一句話「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各級學校教師一律採行聘任制」 意思就是校方與教師為簽訂聘約的平等雙方 因此國小教師,也非學校行政體系的下屬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07 01:15)
madeint :謝謝 06/07 07:07
emotorr :好棒的解說! 06/08 22:25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09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