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的疑問
時間Thu Jun 6 23:58:32 2013
※ 引述《doning (@)》之銘言:
: 敝校最近在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產生了不少爭議,
: 問題如下:
: 1. 協助行政教師究竟是否行政人員?
: 敝校的校長及人事主任堅持是,因此校長有直接任用的行政裁量權。
: (凌駕於導師遴聘辦法)
否,領有行政加給之兼任教師才算
對於此處的行政裁量權解釋也不對
1991年教育部台(80)人字第31127號函: 「中等學校校長與教師之間無上下隸屬關係。」
校長未詢問當事人意願而直接任用,個人以為違反了教師法第16條第七款
而被侵犯教師權益之教師 可以向縣市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
另校務會議的通過的導師輪替辦法,是有教師法和教師施行細則授權形成的學校章則
學校章則才是教師依法該遵守的 校長的行政指導沒有法律授權的約束力
: 2.若敝校的「導師遴聘辦法」規定導師的遴選順序優先於協助行政教師,
: 是否侵犯了校長的所謂行政裁量權?
授權校長可於此事做出行政裁量的法可存在?
若無,本無此事之行政裁量權,何來侵害其行政裁量權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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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637
節錄部分
過去我國國小教師採派任制,國中以上教師則採聘任制。派任制是政府依法任用,由政府
發給派令,屬公法上行為;
聘任制則係學校(政府)與教師締結契約,由學校發給聘書,
屬公法上契約(過去因為行政訴訟制度不發達,為保障教師的訴訟權,司法實務見解將之
解釋為私法上契約)。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各級學校教師一律採行聘任制,
故有所謂「公教分途」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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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的雙方地位平等 不接聘就等於不同意該契約
不接該行政聘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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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推 madeint :31127文中指的是中等學校,小學是否也一併適用? 06/07 01:07
請注意這一句話「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各級學校教師一律採行聘任制」
意思就是校方與教師為簽訂聘約的平等雙方
因此國小教師,也非學校行政體系的下屬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07 01:15)
推 madeint :謝謝 06/07 07:07
推 emotorr :好棒的解說! 06/08 22:25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09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