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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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為何教師不應該多做--新聞&新修法條
時間Tue Jun 11 04:08:02 2013
老師勸架反被告 檢還師清白 100-10-26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26日電)
桃園縣一名老師在學生發生衝突時,抱住學生,但卻被控告傷害罪;檢方調閱監視錄影帶
與老師輔導學生所花的心力,認為沒有傷害犯意,今天不起訴老師。
桃園地檢署指出,桃園市一名邱姓老師今年3月間,在教室內發現兩名學生因細故發生衝
突,當下先叫離一方到教室外,老師則在教室內平撫另一名楊姓學生的情緒。
未料楊姓學生氣憤難平,除了踢桌椅外,一度想拿垃圾桶繼續理論,老師在過程中3次抱
住楊姓學生腰部,等到情緒平穩後,才勸解雙方鞠躬道歉。
楊姓學生控告老師在勸解過程中,涉及將他推向牆壁,造成受挫瘀傷,楊姓學生也在母親
陪同下,具狀提告。
全案經檢方審理,檢察官除調閱當天教室內外錄影帶發現老師進教室後並未推擠,只看到
老師在環抱勸解過程中,楊姓學生不斷掙扎。
檢方也發現,老師長期以電子郵件,詢問大學教育系教授,瞭解如何輔導楊姓學生的行為
,顯示老師對學生的情緒管理投入高度關懷與期許。
檢方認為老師勸解行為難以認定在主觀上有傷害學生的犯意,今天依罪嫌不足,不起訴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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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師勸架 反被家長告猥褻 自由時報 101-06-2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國中女學生強脫學姊短褲,被學姊連賞3記耳光,雙方家長趕來興師問罪也互摑、打成一
團,連勸架老師也無端被控強制猥褻,所幸檢察官調查後還老師清白,起訴傷人的家長。
2女學生衝突 變成家長互摑
陳母張靖慈受訪時指出,「我沒意見,就交給法官來判吧!」記者兩度造訪田母方瀞鎂住
處,田母都不在家,無法得知她的看法。
去年12月間,基隆市成功國中辦校慶,三年級陳姓學姊好心幫一年級學妹,以黑色塑膠袋
封貼教室窗戶,將教室裝置成鬼屋,嚇前來闖關的學弟、妹;不料,田姓一年級學妹在闖
關時,喊著「脫掉她的褲子」,隨後真的脫下學姊短褲。
學務處主任王傑賢指出,突遭脫褲的陳同學氣得拉住田姓學妹,訓斥「妳怎麼可以脫學姊
的褲子」後,連賞她3記耳光。
校方調查後,陳同學掌摑學妹記一支小過;田姓學妹經學校性別評等委員會調查後,也被
記了一支小過。
事發後第3天,校方約雙方家長中午到學務處「溝通」;不料,田母方瀞鎂提早到校,直
奔陳同學的班級,叫出陳同學後,賞了陳同學一巴掌,替女兒報仇。
陳同學馬上打給母親張靖慈告狀,陳母中午帶著男友林堂賢到校時,氣呼呼地質問已在學
務處的方瀞鎂,「妳為何打我女兒」,方婦否認稱,「我只輕輕地摸你女兒的臉。」
檢還清白 起訴打人的家長
張婦隨即當著學務處主任王傑賢、體育組長詹佩芬與生活教育組長徐嘉鴻的面,上前打了
方婦一個耳光;不甘被打的方婦抓著張婦不放,雙方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把辦公室的桌、
椅都弄亂。
王某等3名老師強行拉開雙方後,方婦冷不防又上前突襲,回敬張婦一個耳光,兩人再度
爆發肢體衝突;林堂賢見狀也加入戰局,出手猛K方婦頭部,造成方婦左眼結膜下出血,
頭皮血腫及左腳挫傷等傷。混亂間,為保護張婦免遭林堂賢痛毆的徐嘉鴻也掛彩。
婦人稱等法官判決
方婦挨打後,不僅怒告張靖慈、林堂賢,還
指控徐嘉鴻(註:生教組長)趁亂猥褻她,用雙手
從她的背部掐她的胸部,還架住她讓林堂賢打她的頭。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徐嘉鴻當時是勸架,隔開衝突的雙方,並無捏胸、襲胸的行為,處分
不起訴。但對打傷方婦的張靖慈、林堂賢依傷害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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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
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
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
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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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1 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及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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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在這裡懂法律的網友
1.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務)算不算第21條的「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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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的教師執行教學工作可能會遇到的告訴乃論事件:
1.被家長或學生動手攻擊(普通傷害罪)
2.被家長或學生辱罵(公然侮辱罪)
3.被造謠抹黑(誹謗罪)
4.被惡意破壞教師私人物品(毀損器物罪)
5.被學生性騷擾(性騷擾防制法 第25條)
...
請教懂法律的網友
1.教師執行教育工作似乎不被當成執行公務
不能將上述情況行為人以妨礙公務移送司法處理 對嗎?
2.去執行導致的人權物權損失若想提刑事訴訟討回公道
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來看
不論教師是不是兼任行政 也不論是否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看新修的法條 似乎提起刑事訴訟所有相關費用要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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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 法律不會保障教師
多做 教師被告時法律責任絕對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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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 plancklin: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6/11 04:16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11 04:23)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6/11 04:38)
推 rp486 :淚推~~~ 06/11 08:11
推 ingemisco :未兼行政的教師並非公務人員。 06/11 08:45
→ ingemisco :不構成妨害公務 06/11 08:46
→ ingemisco :所以最後那個問題應該也不用討論了 06/11 08:48
→ ingemisco :我認為法律並非不保護教師,不保護教師的是道德倫理 06/11 08:48
→ ingemisco :對教師人格的高標準。 06/11 08:48
推 ottokang :法律哪裡還是保護教師啊,上面不是都不起訴了 06/11 09:05
OTT大你似乎沒有看懂我列的那些告訴乃論部分的行為
我的意思是說,老師想認真管理的話,勢必會和某些學生/家長起衝突
但是現在的辦法是
老師去認真執行管教的話 想要用法律保護自己卻不被支持
結果呢?
一定會趨向減少管教作為 減少衝突的機會
推 maybetodo :法律還你清白前,夠你煩了 06/11 09:21
推 leonado :淚推+1 06/11 09:38
推 danieljaw :光是被告就已經是一種羞辱了 法律程序更夠你煩的了 06/11 09:51
被告倒未必是一種羞辱,但真的會很煩人
不知內情的其他教師或家長還可能會嚼舌根...
之所以貼出這兩個新聞
就是讓老師們知道 也讓在這版上不是老師的網友知道
法規並不支持教師認真管教
身為教師
多做 就要祈禱被告時會遇到好的檢察官/法官
少做 就是直接減少被告的可能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63.19.18.129 (06/11 10:38)
推 rosecalla :推!!認真管教還要被起訴被誤會 何必呢="= 06/11 15:18
→ rosecalla :而且很多時候法院還了清白 但是媒體並不會幫你平反 06/11 15:19
→ yarraman :媒體只制造話題,不收拾和平反事實 06/11 17:01
推 danieljaw :同意樓樓上r大 所以我才說光是被告就已經是被羞辱了 06/11 20:45
推 niner9163 :可以反告誣告嗎? 06/11 21:14
推 jianting :推,被告就是一種羞辱,上法庭的行政程序就夠受的了 06/12 15:27
→ jianting :如果上法庭,先不論要不要可以請事假還是公假. 06/12 15:28
→ jianting :事後要補課呢?難道兩手一攤嗎?說我要上法院嗎? 06/12 15:29
→ jianting :最後還給老師清白又怎樣?過程早已心力交瘁. 06/12 15:29
→ jianting :校內還被落人口實..而這只會成為一則渺小的案件. 06/12 15:30
→ jianting :一切船過水無痕..現行的法令與教育部沒有保護第一線 06/12 15:31
→ jianting :最後成為法律認證的清白教師.但這絕對不是勝利 06/12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