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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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現在唸研究所敘薪問題
時間Sat Jun 15 21:22:03 2013
※ 引述《purplejeff (太陽)》之銘言:
: ※ 引述《zhijung (如果有緣份,遲早會遇到)》之銘言:
: 依據我不專業的意見:
: 大法官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因為"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簡單的說:該辦法非屬經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只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則)
: 宣告該辦法違憲 但是效果是"定期失效"
: 意思就是該辦法從現在到民國104年12月28日仍屬有效 該年12月29日起失效
: 失效的意思就是不能再以該辦法作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的標準
: 這樣看起來 到時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薪水就不知道該怎麼算了嗎?
: 理論上是的
: 但是 教育部在看到這號釋字之後 應該會想辦法提出草案
: 報請行政院送立法院 完成立法
: 所以 在104年12月28日前 只要立法院通過敘薪相關的法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即可依照該法律制定的標準敘薪
: 若立院諸公真的沒有在104年12月28日前通過相關法律 慘事才會發生
: 所謂慘事就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薪水不知道該怎麼算了
: 因為沒有有效可以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可以作為敘薪的依據
: 希望各位可以透過我的分享有多一些理解
: 若對釋字或該辦法內容有誤解 也請不吝賜教
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對此部份的解釋如下:
第三十七條 判決主文,有拘束法院、各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人民、法人及政黨之效力。
法院、各機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有關事項,應依前項判決意旨為之,並有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前二項規定,於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本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並參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一條裁判拘束力之規定,明定判決之對世效力。
三、第二項所稱「負有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諸如法院應依大法官判決之意旨為裁判、法令主管機關應修正相關法令等均是。又如法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為保障受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權益,檢察總長依本法負有提起非常上訴之義務,亦屬之。
四、修正條文關於暫時處分裁定係就保全程序所為之實體裁定,又對於審判權爭議裁判之設計,係由統一解釋法庭以裁定之方式行之,其亦為實體裁定,二者對於案件相關之機關、人員,均具有拘束效力,爰設第三項規定。
就以上條文解釋
大法官解釋(未來修法後改稱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法院及政府機關的效力
法院或各機關應依憲法法庭判決 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該判決之義務
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定期失效
有關機關有義務在效期屆滿前完成修法 否則就是違憲
至於大法官宣告法規定期失效的期間長短及過度期的處理方式
在草案第54條及第55條有說明
這2條只是把目前大法官釋憲慣例轉換為成文法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與憲法牴觸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三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本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未明定被宣告違憲之法規範應自何時起失效,適用上易滋疑慮,爰參酌奧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俾臻完備。
三、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所定期間應有限定,且參考奧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亦有對定期失效者,限定其失效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應定期失效者,限定所定之期間。
第五十五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憲法法庭判決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尚未裁判之案件,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其他確定裁判之效力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法院亦得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本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失效,對於在各級法院審判中之案件應如何適用,有重大影響,應予明定,因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效果不同,爰本條分項予以規定。
三、宣告立即失效者(第一項、第二項):
(一)審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庭之判決對世發生全面性效力,則應使在法院繫屬中之所有案件,不再適用違憲之法規範。爰於第一項規定,法規範受宣告立即失效者,各級法院對繫屬而尚未裁判之案件,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裁判。
(二)刑事確定判決關乎人身自由及個人名譽,宜有特別規定,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七十九條亦有相當規定可資參考。
1.對於刑事已確定裁判之被告,如認有必要而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檢察總長得依其聲請得提起非常上訴。此際檢察總長僅須就提出聲請之被告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其他已確定案件則不受影響,以維持法秩序之安定,並減少影響層面,爰規定如第二項前段。
2.對於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確定案件,其執行與否之變更不影響法秩序之安定,為維護實質正義,應不得再予執行,且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亦有相同旨趣之規定,爰規定如第二項但書。
3.又上述已確定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有可能僅就該刑事確定判決其中某部分(例如累犯規定,或數罪併罰之其中一罪法規範)宣告違憲,則不應就該刑事確定判決全部不得再予執行,爰但書定明,不予執行之範圍限「於違憲範圍內」。
四、宣告定期失效者(第三項):
(一)憲法法庭為立法準備之考量,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期限屆至前該法規範仍然存在。因本節案件係國家機關或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尚非法院案件當事人基於請求主觀權利保護而聲請,被宣告定期失效法規範於法院案件之適用上,即應一致。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爰於第三項前段規定,於本節案件宣告法律位階定期失效者,除憲法法庭另有諭知外,於失效期日屆至前,各級法院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二)惟個案情形不一,法院亦得考量個案裁判之妥適性,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再續行審理,爰增訂第三項但書規定。
五、至於未達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例如命令或行政函釋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得依法表示適當之見解,不受該法規範拘束(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參照),故不在第三項規定之列,併此敘明。
釋字第707號解釋的敘薪辦法涉及的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
如果大法官當時宣告立即失效
現在馬上就會發生薪資無法計算的問題
所以採用定期失效的方式進行處理
不過原解釋是以該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
(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性事項 未經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訂定)
對於法規內容是否違憲並沒有實質討論
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新法律是會完全照抄目前的敘薪辦法
或者有不同的計算方式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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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67.162
推 doiverson :謝謝原PO的觀點 06/15 22:18
→ doiverson :所以您是認為他不會廢除進修碩士加薪 06/15 22:18
→ doiverson :而是會提出其他計算方式嗎 06/15 22:19
推 purplejeff :重新立法之後 教師薪水會提高或降低端看法案內容 06/15 22:32
→ purplejeff :不是重新立法就一定會提高or降低 06/15 22:32
※ 編輯: nari900916 來自: 118.160.129.28 (06/16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