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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立學校和老師之間的聘約 屬於行政契約(目前最高行政法院採用) 行政契是甚麼其實並沒有一個很圓滿的說法,但可以把它想成一般的民事契約 02. 再來,行政契約內容除了違反強行、禁止規定或有悖於公序良俗者者外, 基本上都是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71、72條) 你問的教師法第16條的規定,它並非強行規定也不是公序良俗條款 那是老師權利的規定(教師『得』拒絕...等活動...) 所以,聘約中寫了教師『應』參與....等活動... 你如果同意了,那代表你放棄教師法第16條個人的權利。 沒有聘約違反強行規定的問題 第3個問題我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67.17 ※ 編輯: peterkuo 來自: 122.117.67.17 (07/20 20:21)
plancklin :原PO的第3個問題應該是說他被要求到校地範圍外的路口 07/20 21:00
plancklin :管制交通(俗稱導護) 07/20 21:00
plancklin :被校方說成「安全維護」工作,要求教師不可拒絕 07/20 21:01
plancklin :但我個人以為,教師對於學生的安全維護工作 07/20 21:01
plancklin :應是以校園內為限 07/20 21:02
matrix99 :我是原PO 第三個問題 就是P大的解讀 07/20 21:30
azip :那有些學校會叫學生掃圍牆外的落葉.....那如何界定? 07/21 08:24
plancklin :個人以為學校行政知悉,對工作內容沒有爭議 07/21 09:01
plancklin :教師帶領一群學生去,只在校地附近的區域 07/21 09:01
plancklin :這樣還算說的過去 07/21 09:02
plancklin :因為涉及的對象只有學生和學生的掃地行為 07/21 09:02
plancklin :可是導護涉及的是用路人和用路人的交通行為 07/21 09:03
plancklin :這和教師指導學生並不相符,所以個人以為導護要連結 07/21 09:04
plancklin :到教學,道理上說不過去 07/21 09:04
ottokang :交通安全教育跟導護連結性滿強的啊 07/21 09:27
plancklin :我想無論哪種教學,學生安全的考量應該是首要 07/21 11:54
plancklin :而面對國中小的學生,應該要預想到學生不一定遵守 07/21 11:55
plancklin :安全規範,所以應盡量將教學場所的危險性因素降低 07/21 11:56
plancklin :依此理來論斷,將學生移至校方無力管控安全的路口 07/21 11:57
plancklin :實施交通安全教育...,校方疏失也太大了吧 07/21 11:58
plancklin :因此,教師至路口導護,根本就不是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07/21 11:59
plancklin :只是佔老師便宜的藉口 07/21 12:00
plancklin :再以校外教學為理由好了 07/21 12:00
plancklin :諸位辦過校外教學的老師,有沒有沒幫學生保險的情況? 07/21 12:01
plancklin :去校外教學,學校至少有一個行政主管全程在吧? 07/21 12:01
plancklin :導護行為以此二點來論斷,能說是校外教學嗎? 07/21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