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看板Teacher
標題Re: [國小] 聘約抵觸教師法
時間Sun Jul 21 12:22:03 2013
因為上一文推文跑題
所以我乾脆另外將推文拉出來回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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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zip :那有些學校會叫學生掃圍牆外的落葉.....那如何界定? 07/21 08:24
個人以為學校行政知悉,對工作內容沒有爭議
教師帶領一群學生去,只在校地附近的安全無虞區域
說是教學還說的過去
因為涉及的對象只有學生和學生的掃地行為
可是導護涉及的是管制用路人的交通行為
這和教師指導學生的作為並不相符,所以個人以為導護要連結到教學
道理上說不過去
推 ottokang :交通安全教育跟導護連結性滿強的啊 07/21 09:27
如果我說 性教育跟「OOXX新名詞」(教師和學生發生性行為)連結性也蠻強的
不知OT大是否同意?
撇除對狼師的負面印象 就事論事吧
OOXX教育,就要教師切身做那件事,這樣的推論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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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無論進行哪種名目的教學,學生安全的考量應該是首要
而面對國中小的學生,應該要預想到學生不一定遵守安全規範
所以應盡量將教學場所的危險性因素降低
依此理來論斷,
將學生移至校方無力管控安全的路口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校方疏失也太大了吧
因此,我認為要求教師至路口導護,根本就不是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只是這個社會佔老師便宜的藉口
再以校外教學為理由好了
諸位辦過校外教學的老師,有沒有沒幫學生保險的情況?
以導護這樣多的學生規模的校外教學,學校至少有一個行政主管全程在吧?
導護行為以此二點來論斷,能說是校外教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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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如果定義導護只是在校門口引導學生有序的進入
我想,教師們反彈不會那麼大
太多地方 政府/學校 將導護曲解 太多教師被派去離學校數百公尺遠的路口
做著完全沒有法律授權的不法交通指揮行為
卻不知當出事的時候 法律完全不保障不懂法律的教師
例1.非公權力指揮! 保全「攔車」罰1千2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okinawa2920130413215717
例2.八卦版網友的朋友,擔任社區保全
標題: [問卦] 保全在馬路交管被撞只能自認倒楣的八掛?
http://hknews16.pixnet.net/blog/post/9148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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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成年人了
做什麼決定 就要為了該決定負相對的法律責任
這是逃避不了的
站不站導護 看你個人
知道了法律責任 賠償責任後
仍有意願去站導護的老師 我敬佩你
說服別人去的 除非你願意簽法律切結幫他負賠償責任
不然還是只要求自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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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1 12:32)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1 12:41)
推 kee32 :公堂之上,說好不提老木的。 07/21 13:04
推 maddman :原來OOXX是老木... 07/21 13:29
→ HEROR :借文附註:記得日前有位花蓮任教的國小教師,執行 07/21 14:12
→ HEROR :放學導護工作,該班學生在打掃時間嬉戲,掃把打傷同 07/21 14:12
→ HEROR :學眼睛以致失明,家長要求導師負責醫藥相關賠償。 07/21 14:13
→ HEROR :校方行政也只是應允盡量協助相關賠償事宜。 07/21 14:13
那時新聞上還有花蓮教育處的官員出來說
如果國賠確定 不排除向教師求償...
推 Jacky0806 :老師公然在學生面前做違法的事(指揮交通) 反教育 07/21 14:35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1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