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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就是教師法授予教師一個權利: 教師可以拒絕與「教學」無關的事項 但何謂教學? 主管機關教育部沒說?也沒人上法院去打官司,所以法院也沒有解釋過... 因此教學的解釋可大可小 大:學生在外的言行舉止都是教學的一環,所以老師要對學生在外的言行負責 小:老師只負責教。KEY成績、改考卷等...都不算在內 在現在教學環境越來越嚴苛的情況下 老師重視自身的權益是正確的, 所以可以請全國教師會向教育部請求解釋何謂與教學有關的事項,以平息紛爭 或請老師針對學校的聘書打一場官司 (一定要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做出明白的解釋才有效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67.17
plancklin :教育部的官說得話不太能信 07/21 14:12
主管機關的函釋,法院原則上都會接受,更何況他管轄的學校呢 ※ 編輯: peterkuo 來自: 122.117.67.17 (07/21 14:13)
plancklin :我不認為教育部會希望教師真的懂法 07/21 14:13
plancklin :原PO GOOGLE一下「宜為 學校教師 責任」就知道了 07/22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