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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1)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 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2)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經查本部 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3)針對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 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 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 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 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報載爭議,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 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4)導護贊成者認為:教師為維護學生安全,遠離各種不當傷害,因此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全應屬於教師之責任;且導護工作既與交通安全有關也就屬於安全教育的一環,當然 也屬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但其論述薄弱,因為: 一、學生導護工作是在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與交通安全有關,但非交通安全教育,當然 也不屬於教學活動。 二、學校教育應屬於社會教育的一環,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活動,但是並不表示老師對於學 生在學校範圍外所學的社會學習都有責任。若以此標準而言,天下事莫不與學校教育 有關,天下事又莫不屬於教師工作內容。 三、維謢學生在校園中安全與學校管理與老師管教輔導較有直接關係,至於維護學生校外 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其重點應是在充實學生相關交通安全知能,以維本身安 全,而非將校園管理的範圍擴大至校外,堆疊教師責任。 四、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有其實務上不可行性,且有違反教師義務的可能性。學校老師接 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於執行勤務時,暫且不論在沒有受過交通指揮訓練的情形下 老師自身的危險性,若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之責任;但 老師不是警務人員,並不具有交通指揮權,且未受過任何交通指揮的訓練,上放學時 段校園週邊汽機車多,即使有違規情形,老師亦無法取締,能夠做的只能以肉身擋車 吧! 而教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上下學期間留在班級,若此時班上學生發生意 外,老師反而違背教師應有維護學生安全義務可能性。 節錄: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5155 作者:鄭建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32.83
plancklin :論理好清楚 文筆好好 (好羨慕) 07/21 15:24
theatron :所以...還是要站嗎? 07/21 15:58
matrix99 :樓上 所以不用站 07/21 16:25
ASH2012 :可是學校就是排你站你也沒辦法就對了??? 07/21 18:51
m9512723 :我也想問,所以可以不用站嗎? 07/21 19:02
jcheng0815 :百貨公司造成交通阻塞,也沒看櫃姐出來導護,還有警 07/21 19:15
jcheng0815 :察義務指揮,那學校呢... 07/21 19:15
plancklin :問到可以不用站校外導護又如何呢? 07/21 20:36
plancklin :被壓迫的老師你們要自己敢反抗啊 07/21 20:36
kee32 :看單位啦,聽說有單位不用到校外指揮了,只要校內巡 07/21 23:30
ysj74 :我被排到只好勉強自己去站,不去,學務主任就説跟他 07/22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