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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修正公布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亦適用之. 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30.241
oSCo :??? 09/05 21:59
lung0926 :所以…女老師不能哭一哭就…依她的意,讓她選職務? 09/05 22:13
chehungtu :依照法條.根據2樓的講法.男老師也一樣呀 09/06 00:20
lung0926 :是呀~c大說的是。不過我猜重點應該在「性傾向」… 09/07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