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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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學生離校安全責任歸屬問題
時間Tue Oct 8 02:52:41 2013
※ 引述《maybetodo (np)》之銘言:
: 先前有去上一些法律的研習
: 有一場是法院庭長來說的
: 他自己也表示,整個法院不同的法官見解會不同
: 法官會先看看
: 這個果(意外),跟因(留人)是否有直接關係
: 如果沒有留學生下來,學生還是有發生意外的可能
: 那老師就沒有直接關係,頂多就是道德上
: 但也有法官會認定,是因為導師留學生下來
: 所以才讓這場意外有機會發生。
: 所以經常會有一審與二審完全大逆轉的情況
: 研習時的案例分享
: 東部某國小
: 導師去導護時,學生打掃玩笑過頭起衝突
: 最後發生意外,某學生右眼失明
: 一審認為導師去導護,應該派「代理人」繼續看著學生打掃
: 如果打掃現場有老師在,學生縱使起衝突也可及時制止,避免悲劇發生。
: 所以導師有錯
: 二審法官認為打掃屬於無危險事務,所以導師不在場是可以的
: 意外是因為學生嬉鬧且突發性自招危險之結果
: 不是老師可以預期而加以防範的
: 最後無罪
: ----------------
: 結論!能不留就不留。 留也別留太久。
: 萬一要留,一定要宣導「快點回家」、「路上小心」、「留意車輛」等用語。
: 研討會案例也有一個
: 學校因為有「警告標語」
: 所以最後判學校無罪的案例。
: 另外也有一個案例
: 學生在三樓走廊圍牆爬欄杆玩鬧
: A老師走過去心想不是我的學生,就不理而走
: B老師也沒有教這學生,但有多嘴一句「很危險不要爬」才離開
: 最後學生還是摔下去
: 法院最後判A有罪 B無罪
: 因為法院認為 當老師有責任義務提醒學生保護學生
: A老師應注意而未注意,沒有盡到老師職責。
: B老師有口頭規勸,有盡到自己義務。
: -------------
: 這年頭!當老師的真的很需要法律知識
: 與其研習一堆政令宣導
: 還不如多找一些法界人士幫忙充實校園法律常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
法院方:「(問:姜教練平日對你們的管理嚴格嗎?平日對你們有什麼告誡嗎?)」
游泳隊陳生:「嚴格,教練平常練習結束時,會說一些運動意外的例子,也會說一些要注意
的事」
...
依○○國中游泳隊選手陳○○上揭訪談紀錄觀之,可證
姜○○老師平日教學與管理均相當嚴
格,足徵姜○○老師在場對於游泳隊學生行為之拘束力顯非救生員所得替代。
故不得以姜○○老師離開泳池期間尚有救生員在場之情,遽認姜○○老師已盡其避免發生侵
害學生身體、生命安全行為之注意義務。從而,在姜○○老師離開泳池後,並無負責學生安
全之人員全程在場監督,洵堪認定。
...
而林生固於平時接受游泳隊訓練時,曾經姜○○老師告誡不得為危險動作,且在姜○○老師
面前亦會服從指導,惟此青春期之
學生往往於師長未在場全程監督之情形下,基於好奇、好
玩,或是於同儕面前表現之心態而違反規定。姜○○老師疏未思慮及此,而離開泳池長達10
幾20幾分鐘之時間...姜○○老師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且未盡其避免發生侵害學生身體、生
命安全行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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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一號
被上訴人之手球門使用說明規則第五條規定:「嚴禁小朋友以不當方法使用球門,如以手
攀登、或以手搖晃」,顯見被上訴人就其所設置之手球門,
已預見小學生年少而好動、不
明利害,會有攀爬、搖晃取樂之行為致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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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判決都是校方敗訴國賠成立的案子
把兩件案件的判決書綜合起來
我很擔心哪一天判決書出現這樣的邏輯
法院方認為
「○○○老師平日教學與管理均相當嚴格,足徵○○○老師在場對於學生行為之
拘束力顯非在場安全人員所得替代。
...
從而,在○○○老師離開系爭事件現場後,並無負責學生安全之人員全程在場
監督,洵堪認定。
...
學生往往於師長未在場全程監督之情形下,基於○○○○○之心態而違反規定。
○○○老師未思慮及此,而未全程在場,顯有疏失
...
○○○老師提醒學生多加小心...,顯見○○○老師就系爭事件,已預見學生會
有違反安全規定之行為致生危險。
...
○○○老師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且未盡其避免發生侵害學生身體、生命安全行
為之注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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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天要是法官問老師
「你有做警告標語,顯然『已預見』危險發生之可能...」
「你提醒學生放學路上要小心,顯然『已預見』危險發生之可能...」
這恐怖的已預見推定...
要是留學生下來盯課業或補救教學 學生放學路上有個萬一
而如果又遇到審案的法官認為我這教師應該要有能力「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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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麼有錢可賠償的我 當不起有教育熱忱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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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4.103.190
推 mein :的確是當不起…sad 10/08 10:30
→ mein :這年頭,不好過啊 10/08 10:31
推 FSLin :很多法官真的有問題 10/08 11:22
→ lung0926 :這……………………好無奈喔!! 10/08 20:34
推 elcric :父母在家多次告誡過馬路要小心,顯然『已預見』危險 10/10 14:00
→ elcric :發生之可能,卻未在校外等待子女放學,護送子女回家, 10/10 14:01
因為學生父母會因為出事告學校
但沒那個機構因為出事告家長...
家長會告學校的CASE有些看來還真的是蠻匪夷所思的 真的是有地方凹到錢就好
為免碰觸到那些判決當事人的點 成為被告 我就不貼判決字號了
有興趣的網友 可去判決書查詢網頁
選民事 關鍵字用 國家賠償 國中 國民中學 國小 國民小學 教師 老師 這些字交叉查詢
就可以看到很多這種學校被告國賠的判決書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10/10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