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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tfanita (幸福是讓你也幸福)》之銘言: : 我太太今年剛介聘到新學校,結果八月的薪資單上就被扣了1200元的互助金, : 理由是:5位退休師和2位老師的祖母過世。 : 但她在報到時,根本沒有人跟她提到互助會的事,因此她詢問人事後,得到的答覆是 : :因為學校的校務會議強制通過每位老師必須參加互助會! : 一、她8/1到職,為何要負擔8/1退休老師的互助金和7月份的喪葬金? :   二、薪水是個人支配所得(扣除應納稅額及費用後),為何學校可以強制要求所有老師 : 參加互助會? 所謂的互助會不就是出於自願的嗎? :    : 請問我們該怎麼尋求解決方式? : P.S. 基本上,若互助會的規約合理,我們是會參加的。但若連二等親都要負擔的話 : ,幾乎是每個月都會有婚喪喜慶的禮金支出了,尤其她們又是大型學校。 轉貼過去全教會的Q&A (當時工會法還沒修 還沒成立全教總) --------------------------------------------------------- 可以用校務會議決議剋扣薪資嗎? 全國教師會法律顧問 張世興律師 案例: 據說有學校透過校務會議,訂定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規定當學校同事遇有婚喪喜 慶時,教職員工每人應分擔一定金額,由學校直接從全體教職員工的薪資中,扣除應分擔 部分薪資後,給有婚喪喜慶的教職員工。因有教職員工不認同此一作法而有所爭議。 問題一: 學校可以藉由校務會議,提案訂定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並從薪資中直接扣款嗎? 說明一: 這個答案是不行的。理由: (一)因為根據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若要限制,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因此,要從薪資中直接 扣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若無法律依據,則必須是經過當事人自己同意。簡單的說,沒 有任何法律依據,或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人都無權去剋扣他人薪資。 (二)這事涉及個人權益,無關校務,不能以校務會議的多數決來作決定。 (三)縱使因為部份教職員工認為有此需求,而希望由學校統合意見與作法,尋求以校務 會議的方式,決議通過「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也應採自願性參加,而不能採強 制性。也就是說,由每個當事人表示自願參加,而不能強制所有人參加,否則,即屬違法 而無效。 (四)這就像「樂捐」的道理一樣,由捐款者「樂意」(即自由)捐獻,而不能「強制徵 收」(即無樂意或無自由可言)。 問題二: 當學校有同仁提出質疑的時候,學校表示這是經由全校最高決策機制的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的,所以全校教職員工都必須一體遵守。這種說法合於法制嗎? 說明二: 這種說法不對。理由: (一)校務會議的功能,是「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照) 。學校同事遇有婚喪喜慶,是教職員工同事彼此間的人際往來關係,為個人間的私領域問 題,與學校校務無關,更非「校務重大事項」,自非屬校務會議的職權範圍內,校務會議 無權代為決定,所作成的決議無法律拘束力可言。 (二)倘若該決議的內容,即決議所通過的「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是強制全體 教職員工參加,如前所述,則屬違法而自始無效。 (三)其餘理由同問題一。 問題三: 當學校不理同仁質疑,仍從薪資中直接扣款,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說明三: (一)公立學校行政人員,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若明知無法律依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 ,竟從應發給教職員工的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應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 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罪責相 當重。 (二)再者,就民事責任而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依民法第184條規 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則是要連帶負賠償責任(民 法第185條參照)。公立學校行政人員,若無法律依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 教職員工的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無論是否明知,也無論有無觸犯上述刑事責任,更不論 是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建議原PO可以致電該校人事說明一下你所知的規定 由你替你太太出面來說應該可以少些日後的尷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3.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07328023.A.D1B.html
chienshu :這種事真的好難開口喔 哀 08/06 22:10
winerest :我當代理老師時也被扣過 08/06 22:12
yuenru :敝校是80多班大校,也是直接從薪水扣喪葬… 08/06 22:41
yuenru :沒有同意書這種東西,但300/人,也就這樣給他扣了 08/06 22:43
jmh0103 :天才啊,這些學校! 08/06 22:50
yuehxian :歷史共業~ 08/06 23:00
其實背後的邏輯很簡單 學校的"代表人"拿出禮金給對方家屬時 數字太小會讓他覺得沒有面子 但是又不想要自掏腰包在這種對他升遷無作用的人際關係上 所以就對這種"違法"的互助會作法默許了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8/07/2014 01:03:39
ntnusliver :請全教總平行發公文給各校人事室如何? 08/07 08:28
ntnusliver :即使該校人事室吃下 還是會有其他老師耳聞他校收到文 08/07 08:29
ntnusliver :但 8月被扣的...不知怎麼追... 08/07 08:30
plancklin :恐怕不是好不好拿回 是敢不敢拿回... 08/07 13:16
plancklin :有些教師..... 唉 被欺侮被剝削還不敢討公道 08/07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