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omuroboy : 光看他拿一些低階的辦法要點當法令看待我就飽了 09/17 08:30
推 komuroboy : 連教育部都在打迷糊仗的東西 出事肯幫你扛嗎 ㄏㄏ 09/17 08:34
推 komuroboy : p大講的是 省申評會府文教字0920900266號 09/17 08:39
打很快時為求思緒連貫所以沒停下來查資料
謝謝KO大幫忙補上文號證實
推 lockshadow : 聽教育部和校長、主任講的,準備自己埋單 09/17 09:22
推 ottokang : 可見komuroboy從頭到尾沒有看懂文章啊 09/17 09:48
→ ottokang : 你可以拿出高階的法令來證明這些導護都違法 09/17 09:50
推 ottokang : 我可以跟你保證違反聘約不去導護是違法的 09/17 09:52
不是喔
如果以民法247-1來主張該聘約 自始無效 沒有違反聘約的問題
不執行無效聘約不是違反聘約
理同 不執行上級的違法命令不是違反上級命令
推 ottokang : 除非你能證明導護這工作是違法工作 09/17 09:57
→ komuroboy : 我認同你的邏輯我就成神了我 09/17 10:44
推 komuroboy : 教育部自己都承認站導護沒有法源依據 被你解釋就ok 09/17 11:03
無法可依的教師校地外導護行為是違法了
違反行政行為應依法行政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在行政程序法中有規定)
推 ottokang : 教育部承認沒有法源要當"義務" 09/17 11:04
→ ottokang : 可沒有明說說站導護不行,不然請大家訂到聘約幹麻 09/17 11:04
除非你能證明教師不需要阻止學生(也是用路人)的違規行為
也不用為此所產生的傷害負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那麼你的確可以主張寫進聘約沒問題 因為沒有觸犯民法247-1約束的疑慮
但是 只要不能免除教師站導護要負擔我說的這些賠償責任
要遵守的行政原則 就不是消極的行政原則 而是積極的行政原則
也就是要有法可依 有授權 才可以有相關的行政行為
→ ottokang : 就像老師指導團隊不是義務,但是老師能不能指導團隊 09/17 11:05
學校內工時內的學習活動 不要跟學校外工時外的混淆
當你的身分是公務人員 就要嚴謹
為了要保護遵循行政行為的人民 就要使該行政行為的結果有萬一時可以適用國賠法
所以 校地內工時內 教師對象是學生的教學行為
與校地外工時外 教師對於"所有用路人"的管控行為
兩者不能這樣類比
→ ottokang : 況且我從來沒有解釋過老師有站導護的"義務" 09/17 11:06
→ komuroboy : 既然沒有義務 結果不去站還要被你說成是違法 你真神 09/17 11:07
→ komuroboy : 單方面設置的聘約 你當是神一樣的準則 不是很懂法? 09/17 11:08
推 ottokang : 定在聘約就是義務,合法定在聘約有啥問題? 09/17 11:11
→ ottokang : 不然你覺得值日夜是不是義務?值日夜當然不是啊 09/17 11:11
→ ottokang : 但是訂在聘約是不是義務,當然就是啊 09/17 11:12
如果"當然是"成立 行政程序法何需要求行政契約要受民法247-1的約束
直接規定寫成契約者一律強制成立就好了不是?
→ ottokang : 上面的函釋不就說明了 09/17 11:12
所以我認為該函釋早晚也會被打臉
→ ottokang : 民法247-1我不是回應了嗎?沒有違反這條 09/17 11:17
你沒有回應給付對等在哪?
需不需要背我說的那些賠償&法律責任
要背 就有違反
→ ottokang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是一樣"全然無關" 09/17 11:17
解釋一下你認為的全然無關由來吧
那你怎麼不想想狼師說的那種說法也是有連結?
你要查的話甚至現在還有某些縣市有規定學校合作社要點
裡頭也有合作教育一詞 有縣市等級(沒上級授權的)要點寫到了合作社有教育目的
又如何呢?
列入了聘約就能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
哪個學校的聘約這麼有法律效力啊?
→ ottokang : 值日夜已經有函釋說明了並非全然無關 09/17 11:18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包含給付對等意義在內
要求教師值日夜的給付是甚麼?
沒有給付對等 就要考慮民法247-1
推 ottokang : 加班費、補休啊,上面的函釋又沒有討論這個 09/17 11:21
→ ottokang : 他沒有給付,那就依法處理啊 09/17 11:21
你說的加班費夠多的話同意算對等 只有補休我不同意叫做對等
教師工作是種偏責任制的工作 補休並不會減少工作量
→ ottokang : 你要拼這條,那要先拼導護跟教學全然無關 09/17 11:22
拼?併字誤打嗎? 不太懂這要表達的意思
→ ottokang : 然後拼導護加班沒有任何補償 09/17 11:23
抱歉這句話我也是看不懂
另
要教師擔負法律&賠償責任 給予的法律支援保障&報酬 都不對等
校方不敢給公文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所以又一樣又是民法247-1 導護列入聘約只會成為無效力聘約
還是那句老話
主張導護是依法的作為的
請出示有學務主任職章+校長職章的導護公文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7/22/2015 05: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