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某縣/市 導護要點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認其適法性嗎? 有某縣市導護要點民國10X年依舊存在 但教育部也不敢說那是教師職務 也不敢說導護出事可以國賠 教育部也只敢說導護教師要扛賠償責任 教育部很遺憾會重視此事 2.志工屬志工服務法適用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專長網友知道 還請補充 家長? 是指去幫學校導護的導護志工嗎? 一樣是志工服務法 3.據說新北市為法規的周全支援 已將導護志工納入義交行列 請想想為何新北市要這樣做 4.你說請不要把導護工作跟指揮交通混為一談 很抱歉我只有在此見過你這樣說 我沒在其他地方看到這樣說法 可以告知你這樣主張的依據法規或部門法令嗎? 5.導護教師對於學生的用路違規行為有沒有阻止的必要? 這一點你一直沒有正面回答 只以用路人闖紅燈舉例 學生的呢? 需不需要阻止? 學生用路違規行為所致生的人損財損 導護教師不需要負責? 這才是我一直要講的重點 如果要導護教師為學生違規行為負責 就是我認為民法247-1 的不對等 要人扛這麼大的法律責任 沒有法律授權 給付報酬也不對等 加重單方責任 這也是我主張即使列入聘約也無效的原因 6.導護適用國賠與否 以列入聘約為條件? 讓國家掏錢的行為 只要地方學校把那些行為列入聘約 國家就會掏錢? 這在層級與分權概念上似乎說不過去 你說列入聘約的行為即符合國賠 這說法我只有在這見你這樣說過 還沒見過其他法規或部門公文這樣說 故我存疑 畢竟以過去看過不少學校聘約的經驗 有些學校聘約中寫入教師有擔任合作社理監事的義務 甚至你現在拜估狗大神 查"教師聘約+合作社" 還可看到台中市某國中102年的聘約上還列著此條 列入聘約了就合法了? 有法律授權的效果了? 再貼一次公文好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4.12公保字第9000310號書函 二、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 「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 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 ,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 ..... 此爭訟即非屬首揭法令所稱因公涉訟,從而 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7.教育部的函釋最有效? 我比較相信交通部答覆法院的話 教育部... 教育部連郝市長公然對媒體說要違法另採升學方式都不敢指正 再者 當初教育部也發了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文 說這是.....消費教育/合作教育.... "有教育相關" 教師去做很合理 還不是被其他單位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指正 如果那些狼師很噁爛的說 他的作為是給予那些少男少女美好的性啟蒙 是性教育 是教育相關 這說法你能接受? 那麼 某行為與教育之間是相關的 成立連結 判別標準在哪? 難道剝削教師的就算 減輕負擔的就不算? 8.導護是義務? 我印象中有某教師因拒絕執行導護 被該校以考績處分 申訴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後 省申評會決議撤銷該學校打的考績 理由: 導護非教師義務 不應以導護執行與否打考績 (非原文,大概意義) ------------------------------------------- 其他的就不一一說了 除非你能找到公家部門不玩文字遊戲 直接承認: 教師導護是依法+導護可適用因公涉訟輔助&國賠 的公文 否則你認為的列入聘約就可以達到依法(合法)+適用因公涉訟&國賠... 恕個人不敢苟同 ---------------------------------- 另附上 個人主張導護教師一定要拿到校長蓋職章的書面命令 所依據的相關法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第4條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PS:此二條文說的本法為公務員保障法) 因此在目前各部門眾說紛紜 教育部不澄清導護適法性 是否適用因公涉訟輔助&國賠的情況下 各位可以不信我講的 也可不信O大講的 但要求制訂辦法的學務處主任&校長都在導護辦法&導護輪值表上蓋職章 是最直接的保護導護教師自己的方法 (不知O大有沒有貴校學務主任&校長都蓋上職章的導護辦法的照片可給看一下?) -- 轉載請完整全文轉載不加以割裂,保留出處與作者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3.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904753.A.E5F.html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7/2014 06:20:12
komuroboy : 光看他拿一些低階的辦法要點當法令看待我就飽了 09/17 08:30
komuroboy : 連教育部都在打迷糊仗的東西 出事肯幫你扛嗎 ㄏㄏ 09/17 08:34
komuroboy : p大講的是 省申評會府文教字0920900266號 09/17 08:39
打很快時為求思緒連貫所以沒停下來查資料 謝謝KO大幫忙補上文號證實
lockshadow : 聽教育部和校長、主任講的,準備自己埋單 09/17 09:22
ottokang : 可見komuroboy從頭到尾沒有看懂文章啊 09/17 09:48
ottokang : 你可以拿出高階的法令來證明這些導護都違法 09/17 09:50
ottokang : 我可以跟你保證違反聘約不去導護是違法的 09/17 09:52
不是喔 如果以民法247-1來主張該聘約 自始無效 沒有違反聘約的問題 不執行無效聘約不是違反聘約 理同 不執行上級的違法命令不是違反上級命令
ottokang : 除非你能證明導護這工作是違法工作 09/17 09:57
komuroboy : 我認同你的邏輯我就成神了我 09/17 10:44
komuroboy : 教育部自己都承認站導護沒有法源依據 被你解釋就ok 09/17 11:03
無法可依的教師校地外導護行為是違法了 違反行政行為應依法行政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在行政程序法中有規定)
ottokang : 教育部承認沒有法源要當"義務" 09/17 11:04
ottokang : 可沒有明說說站導護不行,不然請大家訂到聘約幹麻 09/17 11:04
除非你能證明教師不需要阻止學生(也是用路人)的違規行為 也不用為此所產生的傷害負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那麼你的確可以主張寫進聘約沒問題 因為沒有觸犯民法247-1約束的疑慮 但是 只要不能免除教師站導護要負擔我說的這些賠償責任 要遵守的行政原則 就不是消極的行政原則 而是積極的行政原則 也就是要有法可依 有授權 才可以有相關的行政行為
ottokang : 就像老師指導團隊不是義務,但是老師能不能指導團隊 09/17 11:05
學校內工時內的學習活動 不要跟學校外工時外的混淆 當你的身分是公務人員 就要嚴謹 為了要保護遵循行政行為的人民 就要使該行政行為的結果有萬一時可以適用國賠法 所以 校地內工時內 教師對象是學生的教學行為 與校地外工時外 教師對於"所有用路人"的管控行為 兩者不能這樣類比
ottokang : 況且我從來沒有解釋過老師有站導護的"義務" 09/17 11:06
komuroboy : 既然沒有義務 結果不去站還要被你說成是違法 你真神 09/17 11:07
komuroboy : 單方面設置的聘約 你當是神一樣的準則 不是很懂法? 09/17 11:08
ottokang : 定在聘約就是義務,合法定在聘約有啥問題? 09/17 11:11
ottokang : 不然你覺得值日夜是不是義務?值日夜當然不是啊 09/17 11:11
ottokang : 但是訂在聘約是不是義務,當然就是啊 09/17 11:12
如果"當然是"成立 行政程序法何需要求行政契約要受民法247-1的約束 直接規定寫成契約者一律強制成立就好了不是?
ottokang : 上面的函釋不就說明了 09/17 11:12
所以我認為該函釋早晚也會被打臉
ottokang : 民法247-1我不是回應了嗎?沒有違反這條 09/17 11:17
你沒有回應給付對等在哪? 需不需要背我說的那些賠償&法律責任 要背 就有違反
ottokang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是一樣"全然無關" 09/17 11:17
解釋一下你認為的全然無關由來吧 那你怎麼不想想狼師說的那種說法也是有連結? 你要查的話甚至現在還有某些縣市有規定學校合作社要點 裡頭也有合作教育一詞 有縣市等級(沒上級授權的)要點寫到了合作社有教育目的 又如何呢? 列入了聘約就能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 哪個學校的聘約這麼有法律效力啊?
ottokang : 值日夜已經有函釋說明了並非全然無關 09/17 11:18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包含給付對等意義在內 要求教師值日夜的給付是甚麼? 沒有給付對等 就要考慮民法247-1
ottokang : 加班費、補休啊,上面的函釋又沒有討論這個 09/17 11:21
ottokang : 他沒有給付,那就依法處理啊 09/17 11:21
你說的加班費夠多的話同意算對等 只有補休我不同意叫做對等 教師工作是種偏責任制的工作 補休並不會減少工作量
ottokang : 你要拼這條,那要先拼導護跟教學全然無關 09/17 11:22
拼?併字誤打嗎? 不太懂這要表達的意思
ottokang : 然後拼導護加班沒有任何補償 09/17 11:23
抱歉這句話我也是看不懂 另 要教師擔負法律&賠償責任 給予的法律支援保障&報酬 都不對等 校方不敢給公文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所以又一樣又是民法247-1 導護列入聘約只會成為無效力聘約 還是那句老話 主張導護是依法的作為的 請出示有學務主任職章+校長職章的導護公文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7/22/2015 05:06:52